北京出台一攬子政策兼顧正常生產經營和確保疫情防控

2020年02月07日17:00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召開。人民網記者鮑聰穎 攝

人民網北京2月7日電(記者 鮑聰穎) 今天下午,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召開。

北京市司法局局長李富瑩介紹,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首先適用的是公共衛生專業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比如,《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法》以及《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等﹔其次是應急方面的法律文件,比如,《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北京市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此外,還可能適用一些相關性法律文件,比如,《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國家衛生健康委經國務院批准發布2020年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后,北京市按照《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對預案》的規定,及時啟動了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迅速行動,依法履職,按照《公告》要求,針對疫情依法依規採取甲類傳染病的各類預防和控制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政府針對疫情可以依法採取相關控制措施,包括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通知、通告等,依法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場所等﹔必要時,可以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等等。總之,針對甲類傳染病可以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均可以適用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

隨著疫情的發展,針對新出現的情況, 1月27日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落實“四方責任”進一步加強重點人群、場所和單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20〕4號),就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四方責任”,針對重點人群、重點場所(比如,商場超市、公交等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單位(比如,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中小學校等)提出了更有針對性的分類防控措施。

出台一攬子政策兼顧正常生產經營和確保疫情防控

隨著春節假期結束,如何既兼顧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又確保疫情防控需要?1月31日北京市政府印發《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北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發〔2020〕3號),對2月9日前北京市各類企業靈活安排工作提出分類指導意見﹔2月3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5號),對加強防控能力建設,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促進城市平穩有序運行,更好服務市民生活,提出19條措施﹔2月5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7號),為減輕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影響,幫助企業共渡難關和穩定發展,提出16條工作措施。

此外,北京市政府各部門根據各自法定職責,也及時制定了一系列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積極落實、細化防控舉措,包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制定的《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以及會同市教委制定的《關於因防控疫情推遲開學企業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市園林綠化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強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期間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交通委制定的《關於延遲恢復機動車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等。

筑牢社會共治防線 打好全民戰“疫”

“疫情防控關系著每個人的生命健康,不只是政府、政府部門和醫療機構的事,在疫情面前沒有旁觀者,我們每個人都是責任人,對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的措施都有參與和配合的義務。”李富瑩表示,《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1條、第57條和第67條亦規定,個人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配合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拒不服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接受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等特定群體提出了更高的義務性要求,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接受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對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依法採取的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中也有一些關於個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責任和義務性規定,需要全社會共同遵守、一體執行。“希望廣大市民增強法治意識,踐行守法從我做起,樹立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理念,營造遵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筑牢疫情防控的社會共治防線。”

(責編:孟竹、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