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權”納入法律保護

2020年06月22日15:48  來源:北京晚報
 
原標題:“聲音權”納入法律保護

  現實生活中,聲音有時會給人留下更深刻的印記——例如,說起周星馳,也許很多人第一反應是其配音演員石班瑜的“賤笑聲”﹔說起蠟筆小新,其有些“蠢萌”的聲音就會響起﹔更別提趙忠祥、郭德綱、林志玲等聲音獨特的明星。模仿這些聲音,有些人會覺得好玩,而有些人看到了“商機”,甚至一些人想到了犯罪。

  民法典出台后,非法模仿他人聲音可能會侵權。“民法典第1023條第二款,規定了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規定,這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權編的一大亮點。”海澱法院法官陳昶屹認為,此次立法實際上承認了聲音屬於一種獨立的新型人格權,在權利保護層面,則參照肖像權的保護模式。

  陳昶屹提出,聲音跟肖像一樣,具有人身屬性,通過聲音,可以成為識別個人身份的重要依據,所以民法典才提出了“聲音權”,防止其被混淆、濫用、冒用、不正當使用,損害聲音主體的聲音權,甚至名譽權。

  同時,聲音在商品化利用時還具有財產屬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場景應用特點的聲音等。前者如郭德綱、林志玲等明星的聲音被應用到導航、文章朗讀等軟件中﹔后者如趙忠祥給《動物世界》、李立宏給《舌尖上的中國》解說等。這些人的聲音都具有了相應的經濟價值,一旦其聲音單詞、片段被剪輯重組,應用於其他軟件或場景中,就可能給聲音主體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造成損害。

  那麼,是不是今后隻要模仿他人聲音就會構成侵權呢?“一般認為,他人模仿名人,是名人效應的大眾化延伸。”陳昶屹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聲音是否認定侵權,爭議很大,但一般來說,隻要沒有追求冒充、誤導、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為效果,通常不應輕易認定為侵權。

  本報記者 高健

(責編:董兆瑞、鮑聰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