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7月1日實施 七類涉醫違法犯罪將被嚴懲

2020年06月05日17:35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人民網北京6月5日電(池夢蕊)近年來,暴力傷醫事件時有發生,引發關注。6月5日,《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經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醫院重點部位配備一鍵報警裝置

《規定》第十六條明確,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統,實行醫院內主要通道、重點區域視頻監控全覆蓋。醫院應當在急診室、診療科室、醫生辦公室、護士站、安檢口等重點部位配備一鍵報警裝置,與安全監控中心和警務室聯網,並接入屬地公安派出所。醫務人員觸發一鍵報警裝置,民警和醫院治安保衛人員應當立即到現場核實情況,果斷制止違法行為,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現場。

同時要求,醫院應當根據醫院規模、病床數、日均門診量等實際情況,按照規定標准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及相應器械和裝備,對門診、住院部等區域開展安全巡查,對急診等重點區域24小時值守。

如果醫務人員觸發一鍵報警裝置,民警和醫院治安保衛人員應當立即到現場核實情況,果斷制止違法行為,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現場。

此外,法規要求,醫院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根據需要在醫院入口或者重點區域入口進行安全檢查,嚴防禁限物品進入醫院。

面對暴力醫務人員可暫停診療

從單方面強調“醫生服務患者”,到實質上確認“醫患權利對等”,《規定》明確賦予醫務人員“避險權”,提出,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採取避險、防衛等保護措施,暫停診療﹔所在科室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報告公安機關,保護醫務人員和就診人員安全。安全威脅消失后,應及時安排醫務人員恢復診療。

為鼓勵治安保衛人員積極履職,《規定》明確,治安保衛人員因正常履行職責給不法行為人造成損害,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依法不承擔責任﹔其他人員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依照有關規定認定。

七類涉醫違法犯罪被嚴懲

法規明確規定了7類涉醫違法犯罪將被嚴懲。

(一)侮辱、恐嚇、威脅、謾罵、推搡和惡意尾隨醫務人員﹔

(二)毆打、傷害醫務人員﹔

(三)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以及菜刀、斧頭、棍棒等禁限物品進入醫院﹔

(五)非法佔用、故意損毀醫院財物﹔

(六)在醫院內大聲喧嘩、吵鬧,借醫療糾紛故意擴大事態、敲詐勒索,在醫院及周邊違規停尸、設靈堂、擺放花圈、阻塞通道、聚眾滋事等﹔

(七)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行為。

如果違反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點解讀:

為什麼沒有規定醫療糾紛處理制度?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處理醫療糾紛問題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從2011年起,北京成立了獨立於衛生健康部門和醫院的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北京各級各類醫院及醫療機構的醫患糾紛調解工作。目前,每年的受理數和結案數均在2000件以上。除此之外,醫療糾紛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因此,《規定》堅持“小切口”立法的思路,重點解決保護醫務人員安全、減少暴力傷醫事件發生的問題,而不是要解決醫患關系,僅作了原則性規定,沒有過多規定醫療糾紛的內容。

去醫院是要先進行安檢嗎?

有意見提出,病人很多、出口分散,對所有人員進行安檢很難操作。也有意見認為,各級各類醫院都進行安檢沒有必要,有些醫院也負擔不起,僅在醫療糾紛比較多、發生涉醫違法犯罪事件較多的醫院進行安檢就可以了。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解釋,安全檢查是公共場所重要的安全預防措施之一,有些行業建立了安全檢查制度,也有醫院進行安全檢查的先例。考慮到各級各類醫院的不同情況,《規定》明確了醫院安全檢查制度,要求醫院根據需要在入口或者重點區域入口進行安全檢查,同時為急危患者設置安全檢查綠色通道。因身體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的,應當接受人工檢查。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衛生健康部門制定並公布醫院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名錄。

二級以上醫院都設警務室?

《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目前,北京也已在大部分三級醫院和部分有條件的二級醫院共設立了101家警務室。但從實際效果看,有的警務室與醫院治安保衛部門的聯動還不夠密切,亟需從制度上加以完善。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在醫院警務室配備必要警力﹔警務室與醫院治安保衛部門聯合辦公。警務室民警應當加強對醫院日常安全保衛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醫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統建設,開展巡邏、防控、處置工作。與此同時,對未設立警務室的醫院,屬地公安派出所和醫院治安保衛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工作機制,落實安全保衛職責。

(責編:池夢蕊、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