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5月29日電 5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近五年,北京法院共審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案件113件,涉案被告人324人,其中,成年被告人211人,未成年被告人113人。
據介紹,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案件相對集中於侵財類案件,累計佔比約為63%。其中,又以敲詐勒索罪數量最多,案件量接近侵財類案件的一半。約三成案件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個別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多達數十人。
發布會上通報了四起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典型案例:
周某等人搶劫案:
成年人帶領未成年人實施犯罪
2018年8月1日零時許,未成年被告人袁某、殷某在成年被告人周某、李某的帶領下,攜帶甩棍、木棍在北京市某餐飲街,以証照不全為由打砸陳某的攤位並勒索其財物,后袁某、殷某跟隨周某、李某將陳某挾持至陳某位於某區的暫住地內,對陳某進行毆打,致其輕微傷,並強行讓陳某通過微信向周某賬戶轉賬人民幣1500元。后周某、李某、殷某被抓獲歸案,袁某主動到案。案發后,袁某、殷某的法定代理人賠償了陳某的經濟損失,陳某對袁某、殷某表示諒解。
該起案件中,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兩名成年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未成年人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殷某被判處緩刑。
本案是一起成年人帶領未成年人實施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件。現實生活中,一些別有用心的成年人,為降低自身的犯罪成本,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辨別能力低、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社會經驗少等弱點,拉攏、引誘、指使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將未成年人帶離正常的成長軌道,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未來發展,更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
本案中的兩名未成年被告人袁某、殷某,均系初中輟學后早早步入社會,法治觀念淡薄,分辨是非能力弱,且家庭監管教育不到位,受到不良朋輩影響,導致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警示我們:未成年人要恪守日常行為底線,遇事三思而后行,注意淨化“朋友圈”,樂交諍友,不交損友。
未成年人的家庭監管也不可缺失,尤其對於過早步入社會的未成年人,家長應及時了解掌握其生活動態、交往人員,幫助其過濾不良信息,提高明辨是非能力﹔社區方面也要加強對閑散青少年群體的日常關注和法治教育,多措並舉提高其防范意識和法治觀念,發現可疑苗頭及早進行有效干預。
王某等人詐騙案:
“上司”授意未成年員工實施犯罪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間,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大廈某室成立某技術有限公司,並雇佣被告人石某等人分別擔任經理、業務員,以為客戶辦理信用卡的名義,騙取60余名被害人交納“服務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40余萬元。2017年2月至5月間,未成年被告人張某通過求職被上述公司招聘為“話務員”,后在被告人王某等人的授意下,採用上述方法騙得5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31000余元。2017年5月10日,上述被告人被抓獲歸案,各被告人的親屬分別代為退繳了贓款。
該起案件中,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石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司”授意未成年員工實施電信詐騙,侵害他人財產權益案件。王某等人以合法公司名義在互聯網上發布招聘信息,未成年人張某通過求職應聘進入王某的公司。在工作過程中,張某發現存在虛假狀況后已有所警覺,但在王某等人的經濟利益誘惑下,仍聽從其授意使用“話術”給被害人打電話,致使多名被害人錢財被騙。
本案警示我們:當前,很多未成年人過早進入社會打工,由於他們社會經驗嚴重不足,且遠離親友不能得到及時正確的引導,面對復雜問題不能理性分析判斷,很容易為追求高薪而被一些披著“合法外衣”的虛假機構利用,甚至成為不法之徒違法犯罪的積極幫凶。因此,對於在外打工的未成年子女,家長一定要盡到監管職責,持續了解其工作、生活狀態,進行必要的提醒和引導。未成年打工者也要擦亮眼睛,多與信任的親友進行溝通交流,注意審視工作環節的合法合理性,謹防盲目為追求經濟利益而觸犯法律。
劉某組織賣淫、敲詐勒索案:
以“未成年少女為誘餌”實施犯罪
2017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劉某組織同鄉祝某某(女,15歲)、馬某某(女,15歲)、杜某某(女,17歲)、劉某某(女,17歲)等多名未成年女性,先后在北京市多個城區進行6起賣淫活動,並收取嫖資。事后劉某以賣淫女為未成年人為由,以向公安機關報警等借口為要挾,先后向6名嫖客勒索錢財共計人民幣3萬余元。其間,劉某負責上述未成年人的日常住宿和生活開銷,並提供避孕套、手機、收款二維碼等作案工具,且主要由其通過電話向嫖客勒索錢財,所有嫖資及敲詐勒索所得錢款均由劉某統一管理、分配。
法院經審理,以組織賣淫罪和敲詐勒索罪兩項罪名,決定對劉某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本案是一起以“未成年少女為誘餌”實施的組織賣淫和敲詐勒索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策劃、預謀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劉某以“未成年不會被處罰”“這活來錢快”“掙錢四六分成”等借口,拉攏、誘騙身邊或熟悉的未成年少女加入其團伙,后通過控制未成年少女的經濟自由等手段,一步步達到長期利用她們進行犯罪的目的。
本案警示我們:當前社會充斥著形形色色各種誘惑,作為涉世不深、辨識能力較弱的未成年人,應當自尊、自愛、自強,自覺樹立起道德和法治意識的“紅線”,切不可貪慕虛榮、輕信他人﹔在受到不法分子操控后要積極想辦法自救,擇機報警尋求法律保護。
黃某某等人綁架案:
生父誘導利用未成年女兒實施犯罪
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告人黃小某(女,16歲)系父女關系。2016年9月期間,黃某某向黃小某提議實施綁架並索取贖金,且多次翻看黃小某的微信尋找作案目標。后經兩人預謀,於2016年9月某日凌晨,在北京市某歌廳門口,黃某某假扮黑車司機,將黃小某及其朋友林某(女,17歲)帶至一胡同內,被告人黃某某對林某實施恐嚇、捆綁,致林某體表多處軟組織損傷(經鑒定為輕微傷),后黃某某駕車將林某先后帶至河北省、山西省某處房屋內實施拘禁。期間,黃某某多次以電話威脅的方式向林某親屬索要贖金人民幣300萬元,並花費林某人民幣500元。同年9月19日,民警將林某解救,並將黃某某及黃小某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以綁架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處黃小某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是一起親生父親誘導未成年子女實施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黃小某來自離異家庭,被告人黃某某作為其生身父親,不僅未能承擔起培養教育其成為善良公民的責任,反而為滿足個人貪欲,勸說並誘導黃小某滑進與其共同犯罪的泥潭,並將犯罪的魔爪伸向黃小某身邊的未成年朋友,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更明顯違背人倫常理。
此類案件在實踐中雖不多見,但足以警示我們:“欲教子先正其身”“父母德高,子女良教”。父母是子女的啟蒙老師,父母一點一滴的“言傳身教”,能夠影響甚至直接改變子女的人生之路。為人父母,既有撫養孩子長大成人的義務,也有教育他們明白事理、不走彎路的責任。每一位家長都應當自覺規范自己的言行舉止,為子女樹立正直善良、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榜樣。
此外,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未成年人一旦遭到父母、親友逼迫、誘導自己違法犯罪,應當相信國家、相信政府,勇敢地向司法機關、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報案並尋求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