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推20條舉措激活民營經濟

2020年05月09日09:01  來源:北京商報
 
原標題:北京20條舉措引民資“活水”

  繼《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落地之后,北京再出台20條舉措促進民營經濟轉危為機。5月7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進一步提升民營經濟活力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民企入市門檻高、投資領域窄、融資難、融資貴等沉疴流弊提出7方面20條舉措,通過幫助清理市場准入隱性門檻、緩解企業信用“二元化”難題,細化政府服務合法性邊界等手段,進一步激活全市經濟市場活力。

  准入:

  放開醫療教育領域民間投資

  當前,減少針對民企不必要的市場准入限制,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引入新鮮活力的重要引擎。《意見》提出,持續完善市場准入和退出制度。例如,清理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之外違規設立的准入許可和隱性門檻,不得額外對民營企業設置准入附加條件﹔建立清理隱性門檻的長效機制,重點在教育、文化、體育、醫療、養老等社會領域加大清理力度﹔破除招投標隱性壁壘,不得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企業規模門檻和明顯超過招投標項目要求的業績門檻等。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的《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 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全面落實放寬民營企業市場准入的政策措施﹔在基礎設施、社會事業、金融服務業等領域大幅放寬市場准入等。

  此次《意見》在此基礎上,將民企注資領域融合北京當前發展要務,並繼續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例如,提出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電力、電信、鐵路等重點行業和領域改革,承接部分競爭性業務﹔參與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業等領域投資運營﹔參與醫療、教育、養老等領域建設和運營﹔參與老舊小區、商業區改造等城市更新項目。

  傳統領域外,此次《意見》同樣涉及全市新興應用場景,鼓勵企業自主研發。如支持民營企業參與人工智能、區塊鏈、前沿材料、5G等在2022年北京冬奧會及冬殘奧會、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等國家和本市重大項目的應用場景建設。

  “國家認為的‘重點行業’多為自然壟斷行業,資本密集、盈利能力有限,對於民企吸引力不大,即便民企參與,也是極個別企業,收益者有限。相較而言,民生領域具有廣闊市場,僅就教育、醫療兩個市場,每年就有數十萬億元的收入規模,可優先考慮向民營企業開放教育、醫療市場。但目前制度上依舊存在‘天花板’。”賽意企業研究所研究部主任唐大杰指出,例如在教育領域,國家應在促進民辦教育的制度建設上再進一步,建議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刪除第十九條“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融資:

  用好市級融資擔保基金

  融資難、融資貴一直是民營企業的痛點。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看來,企業融資難題是一個長期性、世界性難題。“民營企業相對來說規模較小,在經營管理方式和理念上存在落后問題,自身競爭力不足使其相對面臨著較大的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

  4月28日,《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落地施行。該條例提出,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為市場主體首貸、續貸業務等提供金融服務,破解企業融資難題。而在疫情期間,北京市也陸續出台“扶持中小微企業16條”等措施,從延遲繳納社保費、下調貸款利率、啟動線上續貸等機制,緩解企業融資困境。

  相較大型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微民營企業由於體量小、內部規范性較差,其獲得銀行信貸等金融性扶持難度也更大。此次《意見》的一大亮點是,在繼續重申完善北京市企業續貸受理中心功能、支持服務民營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建設等措施的同時,強調“完善民營企業增信支持和金融服務體系,利用好市級融資擔保基金,2020年底前累計辦理民營和小微企業票據再貼現不低於500億元﹔開展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試點期內對試點區每年給予3000萬元的資金支持等”。

  “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要平衡幫助企業和保護銀行之間的關系,這次強調政府融資擔保基金,明確了政府不能硬性要求銀行對企業放貸,而是在需要的貸款項目中提供擔保,合理控制金融風險。”唐大杰說。

  廣發証券分析師郭磊、周君芝分析指出,在金融去杠杆過程中呈現出一定的信用市場“二元化”跡象。信用等級低的民企和中小企業融資較難,單純靠銀行擴大風險偏好並不現實。融資擔保基金可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小微企業進行定向的政府增信,從而一定程度緩解現實中逐漸嚴峻的信用二元化問題。

  司法保護:

  正當經營失誤“容錯”

  北京市發改委巡視員戴穎曾對北京商報記者介紹,2020年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將以法治化為主線,在此基礎上,完善告知承諾為基礎的審批制度、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制度、以標准化為基礎的政務服務制度和以區塊鏈為基礎的信息共享制度。

  隨著《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落地,面向企業的政府服務正式被納入法治化軌道。《意見》要求健全政府重諾守信機制。如建立政府誠信履約機制,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民營企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責任追溯和承擔機制,對造成政府嚴重失約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建立解決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通過審計監察和信用體系建設,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款項的責任人依法嚴肅問責等。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政府履約行為得到規范,企業經營的合法性邊界也亟待明確。此次《意見》明確,健全司法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機制。例如,加強對民營企業家在協助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時的人身和財產合法權益的保護,嚴格遵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等原則處理民營企業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創新創業行為,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在正當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發生的失誤,不違反刑法及相關規定的,不得以犯罪論處。

  “民營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一極,現實中確實也存在一些針對企業的偏見,使得民企在經營活動中遇到諸多市場、融資、轉型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志峰表示,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也曾頒布《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等保障性司法政策。

  “司法的平等保障取決於司法體制,希望不要用刑事手段處理民事糾紛,給經濟案件的涉案人(企業家)更多假釋機會,不要隨意扣押、封存民企的財產。”唐大杰表示,執法過程需要注意,不要濫用失信人懲罰機制,企業家很容易因為企業失信(負債、涉訟)而成為“老賴”。也就是說,個人訴訟需等終審判決后再啟動失信人懲罰機制。

(責編:尹星雲、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