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空拋物等32種違法行為將被處罰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設置14項行政處罰條款 涵蓋5類違法主體 

2020年05月07日08:05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高空拋物等32種違法行為將被處罰

  5月1日起,《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不少市民關心,業主關心的電梯維修、停車等物業管理問題能否得到實際解決?昨天,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條例涉及5類主體,物業管理中32種違法行為納入法治軌道。

  市住建委表示,對於群眾大量反映的物業服務質量低下問題,諸如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管理、客戶服務、裝飾裝修管理等問題,過去隻能通過協調指導方式來解決,此次《條例》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應提供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准、規范的物業服務,該條款解決了長期以來處理此類投訴無法可依的問題,加強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力度,有助於實現建設滿足居民期望的物業服務小區。

  《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並且遵守下列規定:(一)提供物業服務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准、規范”,對未遵守相關規定的物業服務人,依據《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缺乏相應的電梯使用管理、維護的情況下,電梯極易損壞,近年來,住宅區的電梯傷人、困人事件時有發生,電梯等設施設備運營及維護成為了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

  《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消防設施等易於發生安全風險的設施設備和部位加強日常巡查和定期養護﹔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

  市住建委表示,《條例》明確了物業服務人對電梯等易於發生安全風險的設施設備進行日常巡查、定期養護的管理義務,同時進一步加強對物業服務行業的物業服務不到位的懲處力度。

  對違反本條款的物業服務人,《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在明確物業服務人義務和責任的同時,也回應了物業小區內的一些投訴較多的發生在業主身上的問題,對私搭亂建、私挖地下空間、高空拋物、飼養大型犬類、噪音超標、侵佔綠地等十三類違法行為進行了規范,並設置相應的行政處罰條款,為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執法監管提供法律依據的同時,也有利於引導和推動廣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安全、合理使用物業,實現建設和諧社區。

  市住建委表示,《條例》以問題為導向進行立法,重點關注物業管理的各類痛點難點問題,在法律責任部分共設置14項行政處罰條款,涵蓋5類違法主體、32種違法行為,使行政執法機關對群眾關心的物業管理煩心事、操心事、揪心事有法可依、有法可執、違法必究。

  文/本報記者 劉洋

(責編:尹星雲、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