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宣判5起妨礙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北京一男子拒測體溫並追砍保安員被判一年半

2020年03月27日19:57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人民網北京3月27日電 (記者 鮑聰穎)近日,北京法院再次宣判5起妨礙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二年不等刑罰,並處人民幣三千元至十萬元不等罰金,1家被告單位被判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這5起案件包括抗拒疫情防控尋舋滋事案、虛構銷售口罩信息實施詐騙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口罩案等。

在海澱法院審理的李某危險駕駛、尋舋滋事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與朋友飲酒后駕車回家,行至其家所在本市海澱區聖華寺路某小區時,因未攜帶疫情防控期間小區出入証,被保安拒絕入內,后李某將車堵在小區門口處,並下車翻越欄杆進入小區。適逢被害人翟某進入小區,見狀對李某的行為口頭表達不滿,李某遂上前對翟某進行追打,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后李某又返回車中拿出一把金屬刀,持刀將翟某左面部及左手劃傷,兩處傷口均深達肌層,清創縫合共計32針。經法醫鑒定,翟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海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拒不配合防疫檢查,借故生非,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舋滋事罪﹔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亦構成危險駕駛罪,兩罪予以數罪並罰。李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應依法對其所犯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鑒於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在石景山法院審理的郭某尋舋滋事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3月7日1時許,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區一小區門口,因對防疫值守的保安員要求其測量體溫產生不滿,回到家中取菜刀后返回現場,並持刀對保安員郭某某、崔某某多次進行追逐。后郭某返回小區門口,採用刀砍、踢踹等方式,損毀防疫點帳篷、紅外體溫計、對講機、桌椅、展板等以及小區門口的閘杆。經評估,被損毀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4733元。石景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郭某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防疫檢查,為發泄個人情緒,逞強耍橫,持凶器追逐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舋滋事罪。鑒於郭某到案后具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賠償經濟損失等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在門頭溝法院審理的被告人張某某詐騙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本市門頭溝區永定鎮其住處,通過微信群聊添加被害人劉某微信好友,在自身沒有口罩貨源的情況下,虛構從泰國進購口罩的虛假事實,騙取劉某購買6000個口罩並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貨款人民幣19200元,后用於賭博和還債。2月8日,經劉某索要退款,張某某於當日退還劉某人民幣1500元。門頭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其擁有口罩貨源、銷售口罩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於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其他2起案件,分別是平谷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王某某因不滿出入檢查點工作人員檢查致2人輕微傷的尋舋滋事案,海澱法院審理的北京某藥房有限公司、被告人鄭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責編:鮑聰穎、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