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5月起施行 違法出租車位最高每個罰一萬元

2020年03月27日20:47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人民網北京3月27日電(池夢蕊)3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條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了突發事件期間,物業服務人依法落實應急預案以及各項應急措施。《條例》共八章,分為總則,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業主、業主組織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法律責任,附則。

物業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建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

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有必要做好各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

《條例》明確了突發事件期間,物業服務人依法落實應急預案以及各項應急措施的義務,同時也規定街道鄉鎮政府在物資和資金上要給予必要的支持。

《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要求服從政府統一指揮,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依法落實應急預案和各項應急措施。

《條例》提到,突發事件應對期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市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的各項應急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人開展相應級別的應對工作,並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

同時,業委會成立難、覆蓋率低是當前制約北京市物業管理水平提升的一個短板。對此,《條例》確立了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

《條例》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臨時機構,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並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要重新組建。

按照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委員會可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可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人簽訂書面合同、依法起訴要求原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超過二年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建設單位銷售房屋前,應當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就前期物業服務是否收費、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准進行約定,約定的內容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納入房屋買賣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具體期限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外牆脫落誰的責任?物業擔責

小區樓房外牆脫落,砸壞車,甚至砸傷人,物業有責任嗎?條例對此明確,物業有責任。

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消防設施等易於發生安全風險的設備設施和部位加強日常巡查和定期養護﹔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

物業服務人如違反了這一規定,將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出租車位 最高每個罰一萬元

對於備受關注的物業服務費,《條例》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並適時調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發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項目清單,明確物業服務內容和標准。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監測並定期發布物業服務項目成本信息和計價規則,供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在協商物業費時參考。

物業服務人利用共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公共收益單獨列賬。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應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額應當優先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業主共同決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用於出售的,應當優先出售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使用。滿足業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按月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其他人。

違反條例,將車位、車庫提供給業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出租所得的,責令退還違法所得,按每個違法出租車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每個違法出租車位處每月二千元的罰款。

(責編:池夢蕊、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