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規定涉疫情生活垃圾應就地消毒分類

2020年03月26日15:22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人民網北京3月26日電(池夢蕊)3月26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二審《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對醫療廢物及涉疫情生活垃圾的源頭管控、及時收運和應急處置進行了進一步規定。

涉疫情醫療衛生機構的生活垃圾 按照醫療廢物管理

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主任委員郝志蘭介紹,2018年5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考慮到當時國家固廢法修改已經進入全國人大審議程序,本市條例暫時擱置審議。當前,鑒於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需要精准處理危險廢物,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盡快推進地方立法,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危險廢物特別是醫療廢物的應急處置,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薄弱環節。經同意,二審稿提出,涉疫情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開展就地消毒、分類收集包裝等工作。涉疫情單位和住宅小區產生的按照醫療廢物管理的生活垃圾,物業應當落實就地消毒、分類收集運輸等應急措施。經市政府同意,可以使用生活垃圾焚燒設施應急處置涉疫情醫療廢物。

同時,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重大突發事件中危險廢物應急處置聯防聯控協調機制,規范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科學調配危險廢物處置資源,保障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加強監督管理。市有關部門應制定本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廢物和按照醫療廢物管理的生活垃圾的應急處置預案。

集中處置設施將享受資金支持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性質類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應當對其建設和運行給予相應政策支持。”郝志蘭介紹,二審稿明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是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有關部門應採用投資、補助、補貼等方式,制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運行的資金支持政策。

為加強偏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二審稿提出,區政府應當通過招投標、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統籌安排收集、運輸本行政區域內規模較小、分布分散或者交通不便的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相關部門應制定醫療廢物收運管理規定並開展考核評價。

企業需申請危廢排污許可

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了各方的污染防治責任,提出,產生危險廢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証。違反規定的,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危險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公布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同時建立信用管理機制,企業相關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依法予以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符合規定可按照普通貨物運輸

運輸方面,二審稿規定,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在車輛上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並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在運輸途中拋撒、泄漏、丟棄、傾倒。

值得一提的是,由交通運輸等六部委聯合制定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於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提到,針對84消毒液等小包裝日化品,以及氣霧劑和化工品試劑等低度危害物品合規運輸成本高問題,《辦法》對符合要求的小件危險品按照普通貨物豁免管理。二審稿也進行了相應規定,提出,運輸的危險廢物符合國家有關例外數量和有限數量危險貨物要求的,可以依國家規定按照普通貨物運輸。

此外,對非工業源危險廢物,二審稿規定,機動車維修中產生的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等,應通過維修企業交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証的單位回收處理。實驗室應設置有明顯警示標識的危險廢物專門貯存設施、場所,分類存放因過期、失效及其他原因廢棄的藥劑,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和滲漏,不得隨意丟棄、填埋。

(責編:池夢蕊、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