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有17名不文明行為人上“黑榜”

2021年04月02日10:31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去年北京有17名不文明行為人上“黑榜”,來看看都干了啥

  搖晃海棠樹營造“花瓣雨”、非投喂區違規投喂動物、用彈弓崩射小鳥……這些不文明游園行為都已列入黑名單,有相關行為的游客進入市屬公園將受到限制。4月2日上午,市園林綠化局和市公園管理中心會同市城管執法局等多個部門,發布2020年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黑名單”案例,並在全市公園全面啟動不文明行為專項整治行動,引導公眾文明游園。

  今天上午,在紫竹院公園游玩的游客發現,公園裡多了不少手持提示牌、佩戴紅袖標的工作人員,在園內不間斷巡視,一旦發現不文明行為就會及時上前勸阻。紫竹院公園相關負責人介紹,從今天開始,公園在全園范圍內啟動文明游園宣傳月。全園職工、首都公共文明引導員、城管執法人員以“固定崗+流動哨+調度員”三方結合的形式,針對公園主要門區、賞花集中區域、園內主干路等,加強宣傳引導、不間斷巡視勸導和客流疏導。利用公園廣播、園內電子顯示屏、移動巡邏宣傳車、不文明行為曝光台和官方微博微信,宣傳倡導游客文明游園,推薦遠觀近賞春花的最佳時間和地點,引導游客分散觀賞。

  市公園管理中心安全應急處處長米山坡介紹,在清明假期到來之際,市屬公園將圍繞生態環保、文物保護、緬懷先烈等主題開展公共文明宣傳引導行動。同時,市屬公園在門區、廣場等設置文明游園倡議書、不文明行為曝光台、公布舉報電話等,號召和引導游客市民文明游園。

  米山坡介紹,去年,已有17名市屬公園不文明行為人被公安、城管執法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被市公園管理中心提交市文化和旅游局列入旅游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在為期兩年的公示期內,限制其進入北京市屬11家公園,並將其不文明行為在市屬各公園進行曝光警示。“我們正在不斷加大治理曝光力度,為市民游客營造文明游園環境。”

  對於性質嚴重、不聽勸阻的游客,公園將做好現場取証,納入不文明行為黑名單﹔對未達到執法處罰程度的不文明游園者,實施重點盯防,增強不文明行為治理的震懾力和有效性。米山坡介紹,今年2月17日,游客陳某某在紫竹院公園產生噪音被游客投訴,公園工作人員多次勸阻,陳某某對抗管理毆打勸阻人員。對此公安部門給予陳某某行政拘留5日行政處罰,公園將其列入游客黑名單,市公園管理中心現已將其提交市文化和旅游局,一旦審核列入旅游黑名單,將實施聯合懲戒。

  市園林綠化局、市公園管理中心和城管執法部門提醒市民游客,外出踏青游園時,請不要踐踏草坪、攀折花木,不要採摘花果野菜,不要捕捉、捕撈、投喂動物,共同維護安全有序、文明健康的游園秩序。

  2020年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

  “黑名單”案例

  1.檔案號2020001號

  劉某 女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4月1日上午,游客劉某在玉淵潭公園西門內,為了讓櫻花落下拍照,用飛盤砸櫻花樹,損壞草坪、樹木,對公園景觀造成破壞。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其處以50元罰款。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

  2.檔案號2020002號

  王某某 女 籍貫:黑龍江省

  不文明行為事由:疫情期間,玉淵潭公園採取網絡預約購票、限流入園措施,王某某利用多個手機號購買門票,通過網絡交易平台,高價出售、從中牟利。經警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被海澱公安分局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3.檔案號2020003號

  高某某 女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疫情期間,玉淵潭公園採取網絡預約購票、限流入園措施,高某某利用多個手機號購買門票,通過網絡交易平台,高價出售、從中牟利。經警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被海澱公安分局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4.檔案號2020004號

  王某 女 籍貫:河北省

  不文明行為事由:疫情期間,玉淵潭公園採取網絡預約購票、限流入園措施,王某利用多個手機號購買門票,通過網絡交易平台,高價出售、從中牟利。經警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被海澱公安分局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5.檔案號2020005號

  田某 女 籍貫:河北省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4月8日上午11時許,游客田某在北京動物園熊貓館搖晃海棠樹形成“花瓣雨”,損壞草坪、樹木,對公園景觀造成破壞。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城管部門對其作出罰款1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

  6.檔案號2020008號

  李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6月11日下午,公園巡視人員發現游客李某某在玉淵潭公園東湖非游泳區游泳,經多次勸阻無效,后被執法人員當場制止。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其處以20元罰款。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7.檔案號2020009號

  劉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6月8日上午,公園巡視人員發現游客劉某某在玉淵潭公園東湖非游泳區游泳,經多次勸阻無效,后被執法人員當場制止。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46條第一款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其處以50元罰款。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8.檔案號2020010號

  於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6月8日上午,公園巡視人員發現游客於某某在玉淵潭公園東湖非游泳區游泳,經多次勸阻無效,被執法人員當場制止。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46條第一款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其處以50元罰款。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9.檔案號2020011號

  郭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7月至8月之間,游客郭某某在玉淵潭公園南門橋向東100米,多次故意破壞圍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較重,后被民警抓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海澱公安分局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10.檔案號2020012號

  程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7月至8月之間,違法行為人程某某在玉淵潭公園南門橋向東100米,多次故意破壞圍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較重,后被民警抓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海澱公安分局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11.檔案號2020013號

  馬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8月13日中午,游客馬某某在玉淵潭公園內用自制彈弓射擊野生鳥類,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較重,后被民警抓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海澱公安分局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12.檔案號2020014號

  李某某 男 籍貫:河北省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5月4日上午,游客李某某在北京動物園獅虎山區域非投喂區違規投喂動物。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其處以100元罰款。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13.檔案號2020015號

  田某某 男 籍貫:黑龍江省

  不文明行為事由:10月8日14時許,田某某在天壇公園使用彈弓崩射鳥類,公園管理人員巡查中發現立即對其行為進行制止。公園派出所民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沒收打鳥工具並令其寫下保証書。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14.檔案號2020016號

  敖某某 男 籍貫:哈爾濱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10月16日16時許,游客敖某某在北海公園游覽時,攀爬古建“寫妙石室”並拍照,此不文明游覽行為造成了較大的不良社會影響。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46條、第5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相關執法人員進行了警告並處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15.檔案號2020017號

  白某某 女 籍貫:上海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10月16日16時許,游客白某某在北海公園游覽時,攀爬古建“寫妙石室”並拍照,此不文明游覽行為造成了較大的不良社會影響。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46條、第5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相關執法人員進行了警告並處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16.檔案號2020018號

  王某某 男 籍貫:黑龍江省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10月25日10時許,違法行為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澱區香山杰王府路與紅楓路交叉口非法攔截過往車輛,帶車收費,擾亂了該地區的公共場所秩序,情節較重,后被民警抓獲並處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17.檔案號2020019號

  呂某某 女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2020年10月25日10時許,違法行為人呂某某在北京市海澱區香山杰王府路與紅楓路交叉口非法攔截過往車輛,帶車收費,擾亂了該地區的公共場所秩序,情節較重,后被民警抓獲並處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責編:孟竹、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