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律顧問權威解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涉法問題(三)

2020年02月09日20:26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當前疫情防控處於關鍵時期,一些不准確的信息和謠言時有出現,為防疫抗疫工作帶來困擾。西城區司法局疫情防控期間法律顧問團為大家解讀疫情防控期間因編造、傳播謠言,擾亂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而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編造、傳播謠言型

案例一

1月25日晚7時,胡某,將相鄰鎮政府發布的疫情情況修改編撰成本鎮有6例確診病例,並於1月26日進行封路的虛假疫情信息,發布在其家族群裡(群內26人)。家人看后轉發至鄰居群(群內181人)。而鄰居們又把這條消息轉發,造成了極大的社會恐慌。后雖証實該信息為謠言,但已經在本鄉鎮流傳,造成非常大的不良社會影響。

惡作劇型

案例二

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眾反映,有網民發帖自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意圖傳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開展調查,於當日將發帖人劉某(男,22歲)查獲。經查,該人未感染病毒,身體健康,其供述稱出於惡作劇心態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目前,劉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

張某與妻子發生爭吵后離開家,隨后給妻子發短信說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已經確診,要自行隔離,隨后關機。妻子到處找不到張某,因為此前張某從武漢出差回來,便信以為真,在張某單位工作群裡發送尋人消息,引起恐慌,造成了非常大的不良影響,后妻子報警,最后警察找到張某,確定張某沒有任何問題,只是和妻子的惡作劇。

案例分析

案例1、案例2、案例3都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情節較輕的,將會承擔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可能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被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3)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度緊張型

案例四

小區居民甲有湖北停留史,后回到家中,已經完成報備、採取自行隔離措施。同小區居民乙得知此事后,在小區內通過拉橫幅、在小區居民群裡發信息等方式進行夸大傳播,鼓動大家警告甲如果出門就打斷腿。致使本小區居民產生恐慌心態,各種謾罵不斷,給甲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讓甲產生極度悲觀情緒。

案例分析

案例中居民乙屬於尋舋滋事行為,情節較輕,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會承擔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構成尋舋滋事罪被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結伙斗毆、尋舋滋事的行為及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舋滋事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舋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責編:鮑聰穎、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