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人員因工作感染應認定為工傷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法定標准支付

2020年01月24日08:33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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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解麗)昨日,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印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通知指出,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准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通知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務,及時共同做好上述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責編:董兆瑞、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