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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匯聚多元解紛力量 提升基層治理現代化水平

——堅持黨委領導構建一站式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

2021年11月19日15:16 |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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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患了癌症,正在化療,但是包工頭一直不肯給工錢。”為父討薪的陳某來到了房山區人民法院多元解紛訴調對接中心尋求幫助。在登記服務台工作人員的引導下,陳某選擇了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的方式。5天后,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多元解紛訴調對接中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陳某拿到了父親期盼已久的工資,解了治病的燃眉之急。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在黨委統籌領導下,轄區多元解紛資源和審判資源優化整合,最大限度把風險矛盾防范於未訴、化解在基層。

2021年5月20日,房山法院多元解紛訴調對接中心、房山區司法局矛盾糾紛多元調解中心(“兩中心”)啟用。房山區“兩中心”從場地到機制實現了無縫對接,轄區內非訴解紛力量,包括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檢察E站等入駐房山區“兩中心”,建立了房山區區級非訴訟糾紛解決平台。“同時,‘兩中心’也整合了立案、訴訟服務、速裁團隊的力量,形成了完整的包括非訴解紛機制化解、立案、速裁快審的一站式全鏈條解紛模式。”房山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婁宇紅說。

據了解,自5月20日房山區“兩中心”啟用以來至9月30日,共處理矛盾糾紛7850件,其中非訴化解1016件,立案階段調解1926件,速裁快審4908件。

整合多元解紛力量 訴前化解矛盾糾紛

“我有微信的聊天記錄,以前王某還給我打過欠條,但現在找不到了。”面對人民調解員的詢問,一起承攬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這樣回答。人民調解員張鴻儒知道,這樣的案子如果進入訴訟,當事人很難完成舉証責任,因為關鍵的証據丟失了,如果不能促成雙方調解,諶某的訴訟權利雖然可以得到保障,但欠付的施工款卻未必能討還。經過初次與欠款人溝通,調解員發現,欠款人王某並非不願還款,只是承包的農村建房項目的房主還沒有結清施工款,所以無法向諶某支付門窗制作費。因此,張鴻儒趁熱打鐵,為雙方制作調解筆錄,固定糾紛事實,並建議雙方約定分期償還門窗制作費,經過幾番勸說,王某同意分三次償還全部門窗制作費。這樣,既保障諶某的合法權益,又緩解了王某的還款壓力。

為充分發揮行政調解作用,在房山區委政法委的支持下,房山法院將房山區市場監管局調解職能引入房山區“兩中心”,由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指導,化解矛盾糾紛。

“通過行政調解,可以有效預防和減少同類糾紛的反復發生,行政調解解決糾紛的過程也是探索和形成新的反饋和社會治理機制的過程。在缺乏相應法律規則的糾紛領域,行政調解的這種作用更為明顯。”房山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佟淑說。

房山法院還積極引入律師參與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律師調解優勢,為人民群眾提供解紛服務。“律師調解員既有法律專業知識,又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在涉及法律規范適用的糾紛調解中,往往能切中糾紛雙方心理,快速解決糾紛。”房山法院立案庭庭長肖婧說。

溫愛是房山區“兩中心”的一名律師調解員。2021年6月,她調解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鐘某於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分7次向康某借款300萬元,約定月息為2%,每三個月支付一次,由鐘某出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某餐飲公司作為擔保人提供擔保。開始,鐘某一直按期還款付息,但自2018年5月,鐘某開始拒不還款付息。經過調解,溫愛發現鐘某確實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導致無法還款。但鐘某認為借款用於了公司經營且公司也是擔保人,應當由公司承擔還款義務,而且聲稱自己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償還借款。經過反復溝通,溫愛判斷鐘某抱有以公司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想法,因此,不配合調解。為了打消鐘某的錯誤想法,溫愛給鐘某講解了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人格否認的法律規則。之后,鐘某的態度慢慢緩解,最終雙方達成了還款協議。

除了律師調解員,房山法院還將律師調解組織引入 “兩中心”,最大限度提升解紛效能。

“真沒想到,這麼快捷、簡便就能解決我們的糾紛。”一起租賃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楊某在收到房屋租賃押金后由衷地感嘆。楊某於2020年租用了李某的住房一套,租賃期限1年。2021年4月初,楊某被公司外派西安工作,與李某協商退租事宜並辦理了退租手續,但押金1500元李某始終借故推脫不予退還。無奈,2021年7月,楊某來到房山區“兩中心”尋求解紛幫助。律師調解員宗先鳳受理了楊某糾紛,在了解相關情況后,當即通過電話與李某聯系並開展調解工作,李某聽了調解員關於解決糾紛的交通、時間成本以及法律分析后心悅誠服,並在30分鐘后通過微信向楊某退還了押金。

法檢聯動也是房山法院一項創新性舉措,這是在總結以往人民群眾權益保護實踐經驗基礎上建立的新機制。據了解,房山法院與房山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將檢察E站引入房山區“兩中心”,為人民群眾提供支持起訴、糾紛化解、法治宣傳等服務。

趙某等6人就是這一機制的受益人。2015年4月,趙某等6人受雇於劉某為北京市房山區某研究所施工提供勞務,約定日工資200元。完工后,劉某僅支付了部分勞務費並拒付余款。趙某等6人無奈隻得到法院起訴,在通過農民工討薪綠色通道立案時,房山法院立案庭副庭長李婧怡發現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為了解決這個難題,房山法院積極引導當事人到檢察E站獲取支持起訴服務,檢察官耐心查找被告信息及下落,幫助當事人順利立案。該案判決后,被告劉某遲遲不履行支付勞務費義務,房山法院執行局法官馮永良迅速行動、查找線索,在1個月內辦結了執行案件,趙某等6人順利拿到了勞務費。

創立一站式司法確認機制 提升非訴訟糾紛調解公信力

為破解調解協議無強制力保障實施的難題,房山法院不斷強化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確認、司法監督等方面的有機銜接,創立了人民調解協議“一站式”司法確認機制。對於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成功化解的案件,將當事人申請調解、簽署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收集証據核實身份資料、移交法官審查、法官司法審查、辦理立案手續、制作法律文書、送達法律文書等7個環節集成為一站式辦理,辦理期限也從原來最長33天,縮短為最長1個工作日、最短1小時,促進了調解協議全面履行,提升了非訴訟糾紛調解的公信力。

2020年12月,林某在房山區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的推介下,購買了某海濱城市小戶型房屋,並向開發商支付了購房款28萬余元。收到開發商的購房合同及購房款發票后,林某發現該房地產經紀公司額外收取了10萬余元購房款。於是林某要求該房地產經紀公司退款,幾經協商均達成一致意見。經過調解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了退還68000元的協議,但林某對調解協議的效力存有疑慮,擔心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而房地產經紀公司也擔心付了錢最終還是解決不了糾紛。在雙方申請后,房山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劉國承當場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並送達了民事裁定書。拿到民事裁定書后,房地產經紀公司當場向林某退還了購房款68000元。

為了充分發揮“一站式”司法確認機制的作用,房山法院創造了示范判決、司法確認、糾紛導回“三步法”,並用它來化解群體性糾紛。

2015年,某投資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區開發樓盤,分別與1400余名購房者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8年5月前取得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証明。但開發商實際取得權屬証明時間為2018年8月,共逾期90天。按照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按日向購房人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自2020年起,有400余名購房人向房山法院提起了訴訟,另有部分購房人撥打政府投訴熱線進行投訴,購房人還自發建立了兩個微信群互通消息。

針對這批糾紛,房山法院從已經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中,選取了部分典型案例進行裁判,根據開發商的過錯程度、造成違約的原因及給購房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確定了由開發商承擔二分之一違約金的賠償標准。裁判生效后,房山法院立案庭副庭長肖金良指導駐院人民調解員引導雙方當事人按照生效裁判確定的賠償標准進行訴前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以非訴方式妥善化解了400余件糾紛。

針對尚未起訴的部分購房人,房山法院與房山區司法局、房山區矛盾糾紛多元調解中心成立聯合化解工作組,制定聯合化解方案,召開聯席會議,與涉糾紛群眾進行面對面溝通,引導群眾優先選擇訴外化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在此過程中,對於經過非訴訟糾紛化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通過“一站式”司法確認方式作出司法確認裁定200余件,為調解協議的履行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接下來,房山法院啟動了群體性糾紛導回機制,引導督促開發商自行解決糾紛。對進入多元解紛訴調對接中心的相關糾紛,由法院通過群體性糾紛導回機制導回開發商處,由開發商根據示范性判決和司法確認載明的權利義務情況,自行解決此類糾紛。最終,近千件糾紛由開發商自行化解。

自2017年7月“一站式”司法確認機制創制以來,房山法院共對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制作的近5000件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帶動近20000件矛盾糾紛在訴訟渠道外化解,被譽為“楓橋經驗”北京升級版。自2020年4月,房山法院作出全國首例行政調解協議“一站式”司法確認以來,對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主持調解的60件行政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指導調解消費糾紛600余件,帶動5000余件消費糾紛在訴訟渠道外化解。

簡案速裁快審 高效化解矛盾糾紛

房山法院多元解紛訴調對接中心配備了14個速裁團隊,綜合運用督促程序、司法確認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從簡從快審理簡單案件。

對經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的案件,速裁法官也會在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組織調解,由於經過前期調解、庭審審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明確,在此種情況下的調解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在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姜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供暖費2800余元,姜某以供暖不達標為由拒不支付,且小區供暖公司已經更換,在前期調解中,因雙方矛盾激烈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開庭前,案件承辦法官馬曉琴向雙方當事人釋明了各自應當承擔的舉証責任以及舉証不能的法律后果,並向被告介紹了類似案例的判決結果,經過耐心調解,被告最終同意調解,並當庭支付了供暖費。

房山法院積極實踐案件繁簡分流,設置專職程序分流員,對於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運用“北京法院分調裁一體化平台”的繁簡分流系統進行“智能+人工”方式的案件繁簡分流,大大提升了簡案辦理效率。

在原告馬小某與被告宋某撫養費糾紛一案中,馬某與宋某2017年2月離婚,離婚時約定由馬某自行撫養二人之子馬小某。離婚后宋某未負擔過任何撫養費用,亦未定期看望馬小某,故馬某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要求宋某支付每月1000元撫養費及二分之一的醫療費、教育等附加費用,並請求判令宋某每月看望原告2次以上。該案2021年7月29日立案,由房山法院立案庭姜婕法官承辦,經過依法審理,2021年8月4日依法作出判決,部分支持了原告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該案從立案到審結僅用了7天,有力保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通過推動房山區委出台推進多元解紛文件,與相關部門聯合建立、完善訴前多元解紛聯動銜接機制,創立一站式司法確認工作機制,建立由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及調解員組成的調解速裁團隊,完善“分調裁審”機制,房山法院實現了糾紛解決的理念更新、機制變革。“一站式全鏈條解紛平台的建立,有效增強了房山法院解決糾紛能力,極大提升了房山法院服務人民群眾水平,也有力地促進了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的實現。”婁宇紅說。(劉長林)

(責編:鮑聰穎、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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