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危旧楼房改建政策 可拆除重建适当增居住面积

2020年07月01日17:16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人民网北京7月1日电(池梦蕊)7月1日,北京市住建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北京各区政府对简易住宅楼和没有加固价值的危险房屋,可拆除重建,尽量补齐厨房、卫生间等生活设施,适当增加居住面积。

本次北京危旧楼房改建试点的适用范围为:经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和经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

《意见》提出,因要统筹考虑总规、街区控规等指标,原则上居民户数比现状不增加,不减少原居民房屋的居住面积,简易楼等非成套住宅按照成套住宅设计,可适当增加居民厨房、卫浴面积,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问题。

同时,《意见》还指出,依据街区控规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腾退空间和闲置空间补建区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但也同步规定了限制条件:其中经营性配套设施用地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增加的配套设施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意见》明确,在具体实施环节,采取“成本共担”模式,改建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多主体筹集,可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出资、居民出资、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经营性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解决。

方式一,是政府补助。改建项目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按照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市区财政支持政策以及基础设施改造补助政策执行。

方式二,是居民出资。对承租公房的居民,有获取改造后房屋产权意愿的,应负担房屋改造的部分成本。其中,原面积部分,负担成本不高于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居民出资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居民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可继续承租改建后的房屋。原房屋面积部分,继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原住房为已购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应负担原住房面积部分的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房屋新增面积部分的成本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方式三,是产权单位出资。房屋产权单位应切实履行产权人责任,归集的售房资金应用于改建项目。

在建设规模方面,《意见》指出 ,原则上居民户数比现状不增加,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具备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安置后因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剩余的成套住宅由区政府回购,可作为公租房或定向安置房使用。

(责编:池梦蕊、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