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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單”升級為“灰名單” 北京完善保險銷售人員失信懲戒機制

2021年09月02日18:53 |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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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9月2日電 (記者鮑聰穎)9月1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北京銀保監局關於印發北京保險機構銷售人員處罰信息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京銀保監發〔2021〕281號,以下簡稱《辦法》),作為北京構建清廉金融文化的一項重要舉措,首次從監管層面提出了保險銷售人員處罰信息登記、使用和管理等規范要求,持續提升銷售隊伍整體素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辦法》建立了銷售人員“灰名單”制度,進一步完善銷售人員失信懲戒機制,強化銷售人員准入管理。北京銀保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行業協會原有《北京人身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警示信息管理辦法》,各保險機構慎重錄用或者不得錄用進入“黑名單”的銷售人員,錄入標准高,影響大,造成使用受限。《辦法》借鑒銀行業從業人員監管經驗,在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政務處分等較為嚴格的懲戒措施基礎上,還增加了內部處分和其他懲戒(如違反行業公約)等機構內部或行業自律性約束,以便保險機構准入審查中,能夠全面掌握相關人員既往誠信合規情況。

因此,《辦法》要求保險機構一是在規定時限內將處罰信息登記至信息登記管理系統。二是完善招聘制度與流程,人員招錄時須在信息登記管理系統中進行查詢。三是充分參考信息登記管理系統中的查詢結果,自主決定人員的聘用。

“此次以監管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印發該文件,將行業自律上升為監管制度,並將通過行業抽查、監管檢查等形式督促執行,能夠保証制度得到有效落實,真正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誠信規范的從業氛圍,也是北京構建清廉金融文化的重要舉措。”該負責人表示。

此外,《辦法》明確了保險機構對於銷售人員處罰信息登記的主體責任,要求保險機構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處罰信息登記、查詢使用和存檔管理等工作,並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現階段,《辦法》適用主體為在京經營業務的各人身保險公司、從事人身險銷售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考慮到財產險業務銷售特點和制度的統一性,《辦法》明確財產保險公司、從事財產險銷售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可參照執行。

《辦法》從信息獲取和使用等方面要求保險機構完善信息管理,確保應錄盡錄。一是要求保險機構事先書面告知銷售人員處罰信息登記使用范圍,並征得其同意。同時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確保處罰信息不對外泄露。二是要求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和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定期通報執行情況,適時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報送北京銀保監局。三是針對保險機構瞞報、漏報等違規行為,北京銀保監局將視情況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辦法》注重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形成行業工作合力。《辦法》要求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和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一是制定實施細則,細化五類處罰信息釋義說明,明確信息登記和使用的具體工作流程和時效,提高處罰信息登記的可操作性。二是負責處罰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建設、運營管理和日常維護,優化完善配套系統登記、查詢、統計界面,在便捷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升系統使用與管理功能。

下一步,北京銀保監局將以《辦法》出台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北京地區保險機構銷售人員管理,提高人員整體素養,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促進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責編:鮑聰穎、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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