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上午,北京豐台法院召開第七期“月說新案”發布會,就過去三年該院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工作情況向社會進行通報,並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發布會上,北京豐台法院院長祖鵬說,該院積極推進示范判決庫、常見判點說理庫建設,促進審判人員統一司法理念、審判思路和裁判尺度。如2019年發布的案例“永定河冰面遛狗溺亡責任自擔案”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指導性案例,對規范民事侵權審判工作,破除“誰能鬧誰有理”“誰橫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和稀泥”式的審判理念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發布會上,花鄉法庭法官羅兆英介紹了一起“電梯噪音污染應排除妨害”的案例,據了解,電梯噪聲污染為現代生活中常見的新型噪聲污染形式。該案中,北京市豐台區某房屋由甲開發公司開發建設、乙物業公司進行電梯維護保養。2018年,李某購買了涉案房屋后發現噪聲問題,后自行委托某環境檢測實驗室就涉案房屋噪聲進行檢測。
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公司、物業公司委托專業減震降噪公司於一個月內對電梯機房設備及井道進行減震降噪改造,直至滿足國家環境標准《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志》(GB22337-2008)I類功能區A類房間噪聲標准要求,每延期一天,則按照每日300元支付住宿費,並要求二公司共同支付其精神損失費、噪音檢測費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公司在2006年已經完成了涉案房屋的建設,涉案房屋工程和電梯驗收合格,且李某明知並同意購買,視為對涉案房屋與電梯位置的認可。法院認定開發公司對涉案房屋電梯的噪聲不承擔責任。物業公司作為涉案電梯的日程維護管理單位,對該電梯負有維護管理的義務,應保証電梯噪聲排放符合標准,故物業公司應對涉案房屋噪聲的產生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對涉案房屋所在樓宇內電梯採取降噪措施,使上述電梯的運行噪聲在涉案房屋內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准》(GB22337-2008)的標准,物業公司給付李某噪聲檢測費用6000元。
羅兆英告訴記者,該案是我國居民樓內電梯噪聲的典型案例,案件爭議焦點為在行政部門未有關於電梯產生的低頻噪聲評價應適用規范的情況下,如何適用現行的噪聲排放標准。對於該爭議焦點,法官在探究噪聲排放標准的目的下尋找適用的規范,追尋責任主體,明確了居民樓內電梯噪聲排放應適用的標准,保証公民個人保持身心健康和安寧生活的需求,彌補規則缺失與社會需求的矛盾,實現裁判規則與價值的有效統一。
祖鵬表示,以小案例講好大道理,清晰告訴社會公眾在遇到“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為不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風險問題時,亮明立場,辨明方向,讓司法有力量、有溫度,讓群眾有溫暖、有遵循、有保障。文/王浩雄 實習生 馮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