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孫宏陽)鐵路部門自1月14日起,實施新的退票、改簽收費規定。
退票費按梯次標准核收:距票面乘車站開車前8天以上的不收退票費﹔開車前48小時以上、不足8天的,按票面價格5%核收退票費﹔開車前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按票面價格10%核收退票費﹔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按票面價格20%核收退票費。
距票面乘車站開車前48小時以上、不足8天的車票,改簽或變更到站至開車前8天以上的列車,又在距開車前8天以上退票的,核收5%退票費。
改簽后的車票乘車日期在春運期間的,退票費按開車前不足24小時標准核收(核收20%退票費)。主要變化為:退票不收退票費的天數推后了7天。原規定為開車前15天以上退票不收退票費,新規定為開車前8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