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丈夫坦白身患性病 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系

2021年01月18日16:47  來源:北京晚報
 
原標題:新婚丈夫坦白身患性病,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系,法官說法

  登記結婚一個月后,丈夫才向妻子坦白自己患有梅毒。妻子張梅(化名)以隱瞞婚前重大疾病為由將丈夫林遠(化名)訴至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關系。1月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可撤銷婚姻”條款,一審判決撤銷張梅與林遠的婚姻關系。本案是北京首例適用民法典撤銷婚姻關系案。

  案情回溯

  張梅與林遠於2020年登記結婚,登記僅一月有余,林遠便向張梅坦白,自己在婚前便患有梅毒。張梅得知此事后,陪同林遠進行治療,但至今未能治愈。醫生表示,該疾病對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響。張梅考慮再三,認為該疾病屬於不適宜結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二人婚姻關系。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締結婚姻關系應建立在雙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礎上。本案中,被告認可早於辦理結婚登記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且梅毒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屬於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對於原告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完整具有重大影響。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關於“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撤銷婚姻關系的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與此前婚姻法相比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新規定:夫妻雙方負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則另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這樣的修改是為了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權。

  朝陽法院法官付瑞潔表示,與判決離婚不同,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也不享有配偶繼承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關系定性為同居關系,相關財產關系亦比照同居法律關系予以處理。

  民法典第1053條中規定的“重大疾病”是指哪些?付瑞潔表示,考慮到重大疾病的范圍可能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現而發生變化,民法典未對此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應當審慎認定“重大疾病”,按照該“重大疾病”是否能夠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婚姻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對雙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標准嚴格把握。

  參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的疾病類型為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以及有關精神病,上述疾病可視為符合本條規定的重大疾病,至於其他重大疾病的認定,則視個案具體分析而定。 本報記者 張蕾

(責編:池夢蕊、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