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表決通過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要負刑責

2020年12月27日08:40  來源:新華社
 
原標題: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要負刑責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這兩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包括:調整刑事責任年齡、開展偏常行為分級干預矯治、完善專門教育體系等方面,對社會強烈關注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作出回應,推動破解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置難”問題。

  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

  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條文13條,修改條文34條。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現行刑法作出多處修改。其中包括,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對奸淫幼女犯罪、猥褻兒童罪進行量刑的修改,並增加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

  修改奸淫幼女犯罪,規定奸淫不滿10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適用更重刑罰,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這些行為,同時又構成奸淫幼女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修改猥褻兒童罪,規定適用更高刑期的具體情形,即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有這些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強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

  同時,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確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屬於本罪調整范圍。增加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控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為。

  嚴懲金融亂象。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罰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

  明確對非法討債行為進行嚴厲懲處,將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增加高空拋物、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犯罪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還明確打擊“冒名頂替上大學”。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分級干預矯治未成年人偏常行為

  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劃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等,進行分級干預矯治。

  對於未成年人吸煙、飲酒,多次曠課、逃學等不良行為,法律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及時制止並加強管教,公安機關、村居委會應及時制止並督促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學校應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學生採取訓導等教育管理措施。公安機關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採取訓誡、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等矯治教育措施。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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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兆瑞、鮑聰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