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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嚴管“群租房”“甲醛房”亂象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8月19日08:34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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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嚴管“群租房”“甲醛房”亂象

  本報記者 高枝

  哄抬租金、押金不退、“甲醛房”“黑中介”……今年9月1日起,北京的租房人遇上這些令人頭疼的亂象,將有法律“撐腰”。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於2020年6月立項,經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后表決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實施,除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賃住房等有特殊管理要求以外的住房將全部納入管理。

  “房住不炒”“職住平衡”“住有所居”等精神被寫入法規。同時,條例高度回應市民群眾關切,規定出租人不得以停水停電、暴力威脅等非正常手段驅趕租客。出租房屋應符合相關建筑、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准,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針對人們關心的租金上漲問題,也明確了相應的價格干預機制。

  保障房源供給

  鼓勵新建商品房項目配建租賃住房

  增加房源供給是保障住房剛需的重要途徑。條例首先明確將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的總原則。

  通過哪些方式增加實際供給?本市鼓勵通過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專門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將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將符合條件的閑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增加租賃住房供給。

  同時,盤活農村土地資源,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自建或者聯營、入股等方式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運營租賃住房,農村宅基地上閑置住房可依法出租。

  平衡租賃關系

  建立統一租房“網簽”服務平台

  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是解決租房糾紛的關鍵一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房東與租客的權責。例如倡導租賃當事人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出租人不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故意降低服務標准的方式和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承租人則應提供身份材料証明,履行物業使用人義務,安全合理使用租賃住房。

  為了減輕群眾辦事負擔,條例提出建立統一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為租賃當事人提供住房租賃合同網簽、登記備案、信息查詢和核驗等服務。鼓勵出租人、承租人通過該平台,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在線簽約,自動提交登記備案,簽約信息將同步向公安機關共享,不需要另行辦理出租登記。住房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編號,可以作為承租人申領居住証、辦理積分落戶、子女入學等公共服務事項時的憑証。

  嚴管哄抬租金

  租金上漲過快可採取干預措施

  “租金猛漲”無疑是所有租房人不想遇到的場景。條例規定,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者有可能明顯上漲時,市政府可以採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並依法報國務院備案。出租人拒不執行價格干預政策的,將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租金差價,不得通過哄抬租金、捆綁消費、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

  網上的房源信息真假難辨,平台要把關。條例明確了互聯網平台應承擔身份核驗、登記、信息審查和信息報送等責任,規定對兩年內因違法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的信息發布者,互聯網信息平台應當採取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信息發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費者權益。

  整治“群租房”“甲醛房”

  不得打隔斷將房屋分割出租

  什麼樣的房子不得出租?“群租房”“甲醛房”等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被嚴格限制。

  條例明確,出租房屋應符合建筑、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准,具備供水、供電等基本居住條件。出租房屋應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起居室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台、儲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應符合相關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征得所有權人同意,並遵守室內裝修裝飾相關規定和標准,保障租賃住房安全。

  此外,針對利用居住小區房屋經營短租帶來的治安、擾民等問題,條例規定,本市對按日或者按小時收費的短租住房實行區域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出租短租住房。

  規范長租房

  單次收取租金超3個月需納入監管

  長租公寓“暴雷”現象引發公眾關注,條例將這一新業態納入監管。

  首先明確其准入門檻,條例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專業人員和管理能力,並建立健全信息查驗、安全保障、定期檢查等管理制度。

  其次,資金監管方面,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並按照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

  同時,對合同期滿或者解除的,除抵扣費用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后三個工作日內退還剩余押金、租金。

  金融貸款也有規范。金融機構向承租人發放的租金貸款,應當劃入承租人賬戶,貸款額度不得高於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當與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或者在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違反規定逾期不改的企業,可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責編:孟竹、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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