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北京:中軸線景點要確定合理游客承載量 文化遺產實行整體保護

2021年04月16日07:38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中軸線景點要確定合理游客承載量

  本報訊(記者 李澤偉)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昨天召開,會議聽取《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其中提到,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區域分為遺產區、緩沖區等,中軸線區域向社會開放的遺產構成要素應當確定合理的游客承載量,採取預約或者適時限流、分流等措施,降低旅游活動對遺產的負面影響。制定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相關的景觀視廊名錄,劃定重點管控區域,嚴格管控建筑高度、建筑體量、建筑色彩、第五立面形式等。此外,任何人都有權制止、舉報破壞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的行為等。

  完善保護措施方面,《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到,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區域分為遺產區、緩沖區等,具體范圍和管理要求由《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確定。除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園林綠化設施以及按照保護規劃進行風貌恢復建設外,遺產區內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活動。進行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園林綠化設施以及按照保護規劃進行風貌恢復建設的,應當嚴格保護歷史格局和傳統風貌。在遺產區、緩沖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批時,應當征求文物部門意見。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對象按照下列要求和措施實施保護:

  對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按照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格保護﹔

  嚴格保護遺產區內歷史道路、廣場的空間尺度、平面布局,體現代表北京中軸線核心遺產價值的規劃建設理念﹔其東、西兩側的建筑界面應當完整、連續,位置和風貌應當符合北京中軸線不同段落歷史形成的各具特色的傳統風貌﹔

  對遺產構成要素中的遺址通過地面標識等手法提示文物歷史位置或展示歷史信息,原則上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

  保持宮城、皇城、內城、外城四重城廓的平面空間結構,採取多種方式展示或者勾勒城址輪廓,強化老城歷史格局﹔保持依中軸對稱展開的歷史街巷(含胡同)的肌理走向、現存的傳統空間尺度和特色風貌﹔充分保護和展示老城內對稱分布的城市標志物或標志性建筑群的歷史遺存,加強對已消失標志物的文化展示﹔

  保証景觀視廊內視線通暢與景觀協調,維護平緩開闊的城市空間形態,突出北京中軸線的空間統領地位﹔制定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相關的景觀視廊名錄,劃定重點管控區域,嚴格管控建筑高度、建筑體量、建筑色彩、第五立面形式等﹔

  保護和恢復與北京中軸線形成和發展密切相關的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保持歷史河湖水系的位置、形態、堤岸形式等,合理控制橋、閘等水文化遺產的使用強度﹔

  保護作為北京中軸線重要背景環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成片平房區的城市肌理、傳統風貌、歷史功能,推動其有機更新﹔

  嚴格保護古樹名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保持和延續歷史街巷(含胡同)綠化和院落綠化,突出綠樹掩映的傳統城市特色﹔

  加強對體現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調查和認定,推動其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加強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區域內老字號原址、原貌保護。

  明確保護對象

  對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對象實行整體保護

  目前,北京中軸線的立法、申遺文本的編撰和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工作正在同步推進,中軸線如何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本市對下列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對象實行整體保護:

  遺產構成要素,包括分布於鐘鼓樓到永定門的傳統城市軸線之上以及緊鄰其左右兩側、富有層次和秩序性的一系列建筑群、歷史道路、橋梁及其遺址﹔

  遺產環境構成要素,包括以北京中軸線為骨架對稱展開的歷史城廓、歷史街巷、城市標志物或標志性建筑群,依托北京中軸線標志性建筑構成的重要景觀視廊,烘托北京中軸線核心地位的北京老城平緩開闊的空間形態,與北京中軸線形成和發展密切相關的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作為北京中軸線重要背景環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成片平房區、古樹名木等﹔

  在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且與其所承載價值直接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鼓勵公眾參與

  對保護中軸線文化遺產有突出貢獻者應獎勵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鼓勵公眾參與,明確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的責任和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的行為。

  此外,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等相關活動。對保護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市人民政府和遺產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加強傳承利用

  對中軸線景區採取預約或者適時限流等措施

  傳承利用方面,《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明確,市、區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文物、交通等部門採取措施,統籌遺產發展和旅游資源開發,控制游覽接待規模,合理調整和改善交通組織,優化旅游環境,提升旅游品質,豐富旅游產品,促進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和旅游融合發展。

  向社會開放的遺產構成要素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確定合理的游客承載量,採取預約或者適時限流、分流等措施,降低旅游活動對遺產的負面影響。

(責編:孟竹、鮑聰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