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國家秘密條例》表決通過

北京:機關應加強工作人員使用網絡工具管理

2021年04月16日17:21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人民網北京4月16日電 (池夢蕊)4月1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保守國家秘密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機關、單位應加強工作人員使用網絡工具管理

《條例》提出,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使用智能終端設備、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社交媒體和互聯網存儲服務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聯網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

同時,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家秘密載體全流程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清退、維修、銷毀國家秘密載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使用非涉密信息設備制作、復制國家秘密載體﹔委托非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格資質單位制作、復制國家秘密載體﹔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在不符合國家保密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中存放國家秘密載體﹔違反規定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贈予、出售、轉讓、丟棄國家秘密載體﹔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條例》強調,即使是在機關、單位使用計算機、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移動終端等辦公信息設備,也得繃緊一根弦,時刻有“保密意識”。按照條例的要求,要嚴格區分涉密信息設備和非涉密信息設備,實行分類管理﹔涉密信息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要求,由機關、單位統一採購、登記、標識、配備﹔不得將涉密信息設備接入互聯網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設備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存儲介質等。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 符合解密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 

按照《條例》規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定密權限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沒有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確需確定國家秘密的,應當報有定密權限的上級機關、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同時,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機關、單位不得擴大范圍確定國家秘密事項。

《條例》要求,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產生的國家秘密,符合有關解密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解密事項不再保留國家秘密標志﹔需要變更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並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解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單位的,應當征求其他機關、單位意見。

(責編:孟竹、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