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辦法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起北京人力資源服務業外商投資比例可提升至100%

人力資源服務業首次納入北京市高精尖產業登記指導目錄

2021年04月09日16:11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人民網北京4月9日電 據北京市人社局微信公眾號發布,近日,北京市頒布《北京市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五章35條,對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等方面做出系統規定,是做好促進新時代首都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的基本依據和准則。

市場已成為北京人力資源流動配置主渠道

截至2020年底,北京地區共建立了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約2460家,從業人員超過5萬人,全年通過網絡發布求職招聘信息1.35億條,幫助1235.19萬人次實現就業和流動。人力資源市場已經成為北京人力資源流動配置的主渠道,是用人單位招聘和勞動者實現就業的主要載體。

《辦法》明確提出,充分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宏觀調控、行業自律規范、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環境,切實讓“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相得益彰。

人力資源服務業首次納入高精尖產業目錄

目前,北京地區人力資源服務業產值已達到3000億元,在商務服務業中排名第三,佔比達到12.4%,呈現出機構數量穩步增長、規模持續擴大、供求對接旺盛、業務全面發展的良好態勢,是蓬勃發展的“朝陽產業”,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

《辦法》首次將人力資源服務業納入北京市高精尖產業登記指導目錄,綜合運用各類產業政策重點支持發展﹔鼓勵人力資源服務行業組織、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制定和發布國際領先的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參與國際標准化活動﹔鼓勵用人單位使用人力資源測評、招聘流程管理、人力資源培訓、管理咨詢、績效評估、薪酬福利管理等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雲計算等新技術,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個性化服務,提高服務效率。

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業外商投資比例可提升至100%

人力資源服務業是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的重點領域之一,從1.0版本的允許中關村外商投資人力資源服務業比例達到70%,到2.0版本的中關村地區放寬至允許外商獨資,到本次3.0版本,在全市范圍內開放人力資源市場,並依法對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外商投資者可以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京設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自今年5月1日起,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業外商投資比例可提升至100%。同時,按照優化營商環境要求,在全市范圍內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都可以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在注冊地或經營地申請行政許可、備案和書面報告,全程線上辦理。

2020年,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人力資源服務業首次參加了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國際排名前三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展,還開展了“新活力 新開放 新未來”人力資源服務主題活動,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服貿會,北京市將重點圍繞“數字經濟”與“數字貿易”主題,積極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數字化領域對話與交流。

北京建立國家級、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

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是人力資源服務業集聚發展的重要載體和平台,有利於完善產業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促進資本、技術、人力資源等要素聚集,更好發揮產業培育、孵化、展示、交易等方面的功能。《辦法》提出,北京市要建立國家級、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方案和相關政策由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

目前,北京市已建立了中國北京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通州園區於2019年10月開園運營,目前入駐機構近50家,全年服務用人單位1.7萬家,服務勞動者59萬人,提供就業崗位 4.2萬個。朝陽、大興、豐台等區也在積極申建國家級和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

三個“應當”一個“不得”保護求職者個人信息

求職事關千千萬萬勞動者的權益,特別還涉及很多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今年央視“3·15”晚會點名曝光了部分招聘網站求職者簡歷被售賣問題。對此,《辦法》明確,求職者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並做出一系列細化規定,要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求職者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干什麼、怎麼干、干到什麼程度”,即三個“應當”一個“不得”:

第一個“應當”: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求職者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指定人員負責求職者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及時處理求職者個人信息安全有關投訴、舉報。

第二個“應當”: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求職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並征得該求職者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第三個“應當”: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建立求職者個人信息安全監測預警機制,及時發現並制止超出合理需求的求職者個人信息下載行為。

一個“不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未委托本機構發布招聘信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求職者個人信息。

(責編:孟竹、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