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正確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精神損害認定客觀標准首次明確

2021年03月26日07:55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精神損害認定客觀標准首次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25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推動正確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在發布會上說,隨著最近幾年呼格吉勒圖、聶樹斌、五周(周繼坤等五人)、張玉環案等一些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刑事冤錯案件的糾正及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成為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

  發布

  兼顧“個體差異情況”

  王振宇提到,《解釋》嚴格依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既沒有擴大也沒有縮小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既沒有增加也沒有減少其適用條件,力求權利保護的法律紅利得到充分釋放的同時,恪守法律的底線和紅線。同時,他提到,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難度較大,缺乏直觀的客觀標准,需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過大,也不利於司法適用的統一。

  《解釋》在歸納法官綜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損狀況,侵權行為的目的和方式,侵權人員過錯程度等因素之外,還結合國家賠償審判經驗,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造成嚴重后果”等客觀情形加以規范,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准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基於人所具有的相同自然屬性,採用了相同的賠償標准,未體現個體差異。《解釋》在堅持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的同時,兼顧了同一侵權行為所致精神損害的個體差異情況。按照《解釋》第九條規定,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應當統籌兼顧社會整體發展水平,參考精神受到損害以及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受害人的職業和影響范圍等諸多因素,力求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更為合理。

  看點

  進一步明確“致人精神損害”的認定標准

  《解釋》共十四個條文,主要分為五部分內容,即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申請與受理﹔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准﹔責任方式的適用規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准與支付﹔其他條款。《解釋》在明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的同時,指引公民按照訴訟經濟的要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申請。

  王振宇說:“即其在申請人身權賠償的同時,應一並申請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應一並申請不同責任方式,力求國家賠償案件得到一次性解決。如此規定既保護了賠償請求人的請求權,也保証司法資源得以高效、優化配置。”

  同時,《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准。

  根據《解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

  《解釋》同時規定,認定精神損害有違公序良俗的,可不認定存在精神損害,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后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可酌情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體現了司法裁判行為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引領和導向作用。

  首次規定了造成嚴重后果的客觀情形

  王振宇介紹,《解釋》參考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並結合國家賠償審判實踐,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合並作為一種責任承擔方式,不再拆分﹔明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兩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同時明確了這兩種責任方式的承擔范圍,具體方式的協商以及決定等內容。

  此外,《解釋》首次規定了造成嚴重后果的客觀情形,同時將致人精神損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后果特別嚴重)與責任的承擔方式,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准相對應,同時明確了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於保障司法適用的統一,也兼顧了個案的差異與公平。

  根據《解釋》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后果特別嚴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同時,考慮到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以及國家賠償責任承擔具有的特殊性,《解釋》規定,決定中載明的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履行。

  本組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統籌/徐鋒

(責編:董兆瑞、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