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由北京市體育局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修訂完成的《北京市休閑健身行業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公開征求意見。最引人關注的是合同第五條的“7天冷靜期”。其中寫明,辦理健身卡后的7天冷靜期內,若消費者未開卡使用,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消息一出,迅速沖上熱搜。
隨著生活水平日益改善和提高,市民愈發重視身體健康。近年來,各類健身場館遍地開花,並推出了花樣繁多的健身卡,“預存消費打五折”、“辦一年會員送一年會員”,不少健身卡面值較大,很多消費者沖動辦卡。可也正應了“沖動是魔鬼”的那句老話,相當一部分市民辦完健身卡后,堅持健身的滿腔熱情很快消散,與健身房漸行漸遠,一年半載去不了幾次﹔平均每天費用不過幾塊錢的年卡,到頭來可能合一次幾百塊,后悔不已卻又不能說上當受騙,要討回交的錢奈何合同已簽。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何況都是成年人的行為,是不是就不用管也不該管呢?當然不是,雖屬市場行為,但一定程度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更何況長此以往對健身行業的發展不利。如今,大街上小區裡不時有人拿著宣傳單或體驗卡招攬客戶,說明健身市場依舊有利可圖﹔有些健身房之所以把健身卡價格壓得很低,就在於深諳大部分人隻交錢不健身、交幾十次的錢去不了幾次的習慣。更有些人剛簽完合同交完錢就后悔自己沖動了,遑論那些動輒關門跑路的健身房。對有意健身者而言,沖動型辦卡不是應有的正確姿勢﹔對健身行業而言,圖這個小利也非良性發展的健康之路。因而,設置7天冷靜期,無論對消費者還是健身行業都是一個應有的緩沖,一重難得的保護。難得的是,合同示范文本還對退款時間進行了明確,即商家確認消費者退費后,要於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以往發生糾紛,在退費環節,消費者往往要面對扣除手續費的刁難或拖延不兌現的無奈,新的合同文本對此做了更為嚴格的約束。
除此之外,按照合同的示范文本,健身場館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也不得單方提高承諾的服務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比如說,如果健身房擅自搬家、私自漲價、減少項目等,消費者都有望要求退費。在簽訂合同時明確這些不可知的風險,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辦健身卡設立冷靜期,無疑具有積極意義,值得領域借鑒。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示范合同沒有強制性,所以是否執行的關鍵還在健身房自身。示范文本只是從合同角度為規范健身預付費交易提出參考意見,深層次的預付費模式准入、資金監管等問題,還有待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