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該領生育津貼還是產假工資,二者有差距怎麼辦?昨天,海澱法院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告訴“職場媽媽”該如何維權。
案例詳解
李紅(化名)是某公司銷售人員,月工資為6000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李紅入職兩年后生育,公司在其休產假期間未支付工資,僅將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12000元支付給李紅。李紅離職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產假工資差額11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其仲裁請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明確規定,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准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因此,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應當支付李紅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准的差額,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1、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一回事嗎?
法官:不是。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婦女因生育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所給予的生活費用,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的,用來發放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產假工資是指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生育前的原待遇支付的工資。
2、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能一同領取嗎?
法官:不能。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的工資標准先行向勞動者支付產假工資,后持勞動者提交的相應材料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生育保險待遇。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產假工資高於勞動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貼數額時,用人單位無需再將領取的生育津貼支付給勞動者﹔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產假工資低於勞動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貼數額時,用人單位應將已經支付的產假工資折抵后向勞動者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貼。
3、產假工資是否包含浮動的績效工資、業務提成?
法官:如果用人單位就績效工資、業務提成的發放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則產假工資中可以不包括績效工資、業務提成等非固定工資部分。
本報記者 高健 通訊員 龔莉婷 溫佳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