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行政執法亮出“基准尺”

2020年07月23日08:20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教育行政執法亮出“基准尺”

  本報訊(記者 劉冕)近日,《北京市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准(2020年版)》在市教委官網公布,教育行政執法亮出“基准尺”。

  市教委表示,該基准適用於本市范圍內市區級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教育行政執法機構,對有關違法行為行使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活動。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被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包括責令停止招生、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証、較大數額的罰款等﹔“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一般數額罰款﹔“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包括警告、較小數額的罰款,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各類違法行為面臨的處罰被明確。比如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規招收學生,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証”四個基礎裁量階次。如果教師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行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將被撤銷教師資格。幼兒園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等行為,將面臨“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應考者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將面臨“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等處罰。

  教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為教育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的監督機構,監察派駐機構依法對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

(責編:鮑聰穎、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