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北京: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昨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其中提到,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遵守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条例(修订草案)》提到,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应当遵守有关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此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和运行安全评价,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条例(修订草案)》提到,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前款规定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条例(修订草案)》提到,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搭建的构筑物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活动举办期间,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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