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廣告明確10項禁止內容 不得含有買房能落戶、升值等信息
本報訊(記者 張楠)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印發《北京市房地產廣告發布指引》。按照《指引》要求,承諾“買房能落戶”或房產會升值等10項內容禁止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
《指引》明確,房地產廣告首先應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其次,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准確。其中,房源信息應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准確、清楚,比例恰當﹔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准確﹔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准確,表明出處。
房地產廣告中的一些重要信息也必須明晰。例如,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應載明開發企業名稱、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証書號,房地產預售廣告還須載明商品房坐落位置﹔使用建筑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當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指引》還特別提出,廣告代言人僅能為其使用過的商品房或其他類型房產或接受過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作推薦、証明。代言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的廣告代言人須承擔被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責任,明知、應知房地產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証明並被行政處罰的,三年內不得擔任廣告代言人,還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指引》通過發布“負面清單”,明確了10項禁止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的內容。比如,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將“商業用房”宣傳為“商品住宅”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含有房價年增長率、年租金高於該地段平均水平、投資收益率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內容﹔不得含有“XX分鐘到達某地標建筑”“XX分鐘直達國際機場”等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此外,也不得含有“買房能落戶”等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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