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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商家“跑路” 消費者維權何去何從?

2021年12月02日08:55 |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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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日電 (記者鮑聰穎)預付消費對便利支付、促進消費、繁榮市場起到了積極作用,也因為此種消費方式涉及的行業領域眾多,法律關系復雜,導致實踐中不乏退卡退費難、維權舉証難、商家虛假宣傳、服務質量不達標等問題,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條例將於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期,朝陽法院對審理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總結,以提醒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

在朝陽法院審結的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系列案件中,消費者在健身房購買了私人教練服務,后健身房閉店歇業,消費者主張退還私教費無果后訴至法院。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健身房退還私教費后,因健身房無財產可供執行,消費者實際並未得到退費。此后,因消費者了解到健身房股東未實繳出資,向法院申請追加健身房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依法支持了消費者的訴訟請求,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健身房股東在其未繳納出資范圍內對健身房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那麼,在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者進行預付卡銷售時,消費者、公司股東和公司應當分別注意什麼呢?

北京朝陽法院法官助理宋佳介紹,第一,對消費者而言,應要求商家簽署合同示范文本,所涉格式條款若侵害消費者權利可能被認定無效。在預付式消費糾紛中,部分商家不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僅以口頭方式約定合同重要內容,當發生糾紛時,導致消費者難以舉証雙方服務合同關系。《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中規定了消費者自購買預付卡之日起7日內未兌付商品或服務的,有權要求經營者退卡等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條款,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在合同中予以確認。此外,部分商家利用條款制定權,將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納入到合同之中,如常見的“本卡不得退卡轉讓”“本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等內容。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商家應當採取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提請消費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同時,對於屬於免除商家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應屬無效。消費者如果看到類似條款的出現,應當積極向商家提出條款的無效性,要求商家予以修改。最后,消費者應當注重保留合同、支付憑証等証據,方便后續可能出現的糾紛解決。

第二,對公司股東而言,認繳制、簡易注銷公司並不是逃避股東責任的“法寶”。我國推行注冊資本認繳制以來,有些公司股東認識存在誤區,認為隻要出資期限未滿,股東就無需履行出資義務。事實上,在公司經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如果股東未實繳出資,出資加速到期,股東可能被追加為被執行人,需要在認繳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另外,部分商家和股東為逃避責任,未經清算直接將公司注銷,誤以為這樣能夠逃避責任。事實上,消費者可通過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等公開渠道查詢公司信息。一旦發現公司未經清算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徑行辦理注銷登記,可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直接要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對公司而言,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符合約定,否則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款。在涉預付卡糾紛中,往往存在服務與宣傳不符,服務縮水,任意改變服務內容、服務場所,商家中途歇業或轉讓等問題。根據《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的規定,如果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或者雙方協商一致,消費者都可以要求退款。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余額。即使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也應當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內退款。需要特別注意是,一旦發生糾紛,公司應當積極應訴,即便公司“躲避”或拒不應訴,在經過法定的送達程序后,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且視為公司放棄了答辯和舉証的權利,不利於法院通過對抗訴訟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另外,發卡公司應當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隻能用於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擅自挪用。如果收取預付資金數額較大,涉及人數較多,又無法退還的,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總之,預付卡消費需要妥善處理激發市場活力、企業經營發展需要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行業的健康、規范發展離不開市場參與主體的積極配合。

宋佳提醒,消費者在進行預付卡消費時要謹慎、理性選擇。要從經營主體的知名度、信譽度、管理狀況上看經營者的實力和經營規模。在確需辦卡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辦理小額卡、短期卡來規避風險。在辦卡過程中,不要聽信口頭承諾,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注意保留消費憑証。 

(責編:鮑聰穎、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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