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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立法規范住房租賃:住房租金顯著上漲時 政府可“出手”價格干預

2021年11月24日10:30 | 來源:人民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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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24日電 (池夢蕊)今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一審。

北京市司法局局長李富瑩介紹,近年來,北京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迅速,規模龐大,已成為市民實現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徑。與此同時,龐大的住房租賃規模和復雜的住房租賃關系引發大量矛盾糾紛,接訴即辦涉住房租賃類訴求居高不下,“黑中介”“群租房”問題屢禁不止,甲醛超標、違規使用租金貸、哄抬租金、搶佔房源等亂象時有發生。目前,北京市住房租賃管理依據涉及較多民事法律關系,社會管理與社會治理高度結合,有必要通過地方性法規立法加強管理。

《條例(草案)》共6章69條,包括總則、出租與承租、租賃經營與服務、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部分。

住房租金顯著上漲政府可採取價格干預措施

《條例(草案)》提出,住房租金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一旦採取價格干預措施,出租人應當執行﹔拒不執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北京將建立“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

《條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將建立統一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將合同備案與出租登記銜接。

同時,鼓勵出租人、承租人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在線簽約,自動提交登記備案。通過平台完成在線簽約的,平台將簽約信息同步向公安機關共享,出租人不需要另行辦理出租登記。而承租人申領居住証,辦理積分落戶、子女入學、公積金提取等公共服務事項需要提交住房租賃合同的,也可以提交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編號,替代紙質合同。

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數額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

《條例(草案)》提出,住房租金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一旦採取價格干預措施,出租人應當執行﹔拒不執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同時,《條例(草案)》提出,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並按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而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或者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和承租人續訂或者重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退押金也將限期。《條例(草案)》提出,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后3個工作日內向承租人退還剩余押金、租金。

出租住房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標准的 最高擬罰30萬

《條例(草案)》提出,住房租賃企業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遵守室內裝修裝飾相關規定和標准,保障租賃住房安全。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編制住房狀況說明書,向意向承租人推薦房源時書面告知房屋裝修完成時間等情況。

住房租賃企業對出租住房進行室內裝修裝飾,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標准的,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群租房”禁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 非居住用途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

針對“群租房”整治難題,《條例(草案)》提出,出租住房要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起居室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台、儲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用途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同時,禁止將違法建設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責編:鮑聰穎、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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