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直播營銷管理規定擬出台 瀏覽量交易量不得數據造假

2020年11月14日09:41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瀏覽量交易量不得數據造假

  國家網信辦昨天就《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不得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直播營銷平台應當防范和制止違法廣告、價格欺詐等侵害用戶權益的行為,建立健全風險識別模型,並採取彈窗提示、違規警告、限制流量、阻斷直播等措施。

  《規定》提出,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業務注冊注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用戶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信用評價、數據安全等機制。

  對平台的要求上,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制定直播營銷目錄,設置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生產銷售、禁止網絡交易、禁止商業推銷宣傳以及不適宜以直播形式推廣的商品和服務類別。直播營銷平台應當防范和制止違法廣告、價格欺詐等侵害用戶權益的行為,以顯著方式警示用戶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為的風險。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加強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發現違法和不良信息,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直播營銷平台應當根據直播間運營者賬號信用評價、關注和點擊數量、營銷金額及其他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對重點直播間運營者採取安排專人實時巡查、延長直播內容保存時間等措施。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健全風險識別模型,對高風險行為採取彈窗提示、違規警告、限制流量、阻斷直播等措施。

  《規定》在主播規范方面提出,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直播營銷人員真實身份動態核驗機制,在直播前核驗所有直播營銷人員身份信息,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為其提供直播服務。

  特別是,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規定》還提出,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平台履行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平台開展專項督查。直播營銷平台對網信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調查,應當予以配合。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文/本報記者 溫婧 統籌/余美英

(責編:鮑聰穎、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