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不得開展針灸等診療活動

2020年09月24日08:42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不得開展針灸等診療活動

  本報記者 高枝

  昨天,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二審稿就健全中醫藥服務體系、加強人才培養、強化中醫診所規范管理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規定開辦中醫診所應按規定備案,未備案或超過備案范圍執業,最高可罰三萬元,情節嚴重的可被限制從業。此外,為規范中醫養生保健市場,二審稿規定,非醫療機構的中醫養生保健場所擅自從事針灸等診療活動屬於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處罰。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劉玉芳介紹,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規范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有利於擴大中醫醫療服務供給,滿足群眾多層次、多元化的醫療服務需求。二審稿新增一款,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科研教學、等級評審、特定醫療技術准入、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為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預防保健和康復中的優勢和作用,二審稿補充細化了中醫治未病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規定,增加中醫康復服務的內容,規定,本市鼓勵發展中醫治未病和中醫特色康復服務,推進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治未病科和康復科建設。

  為更好發揮中西醫結合特色優勢,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二審稿提出,市政府應當完善中西醫結合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勵臨床類別醫師及其他學科人員學習、研究中醫藥,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

  中醫診所未備案擅自執業最高罰三萬元

  針對某些中醫診所違規操作引發的醫療事故頻發問題,劉玉芳表示:“中醫診所的服務質量直接影響到群眾的身體健康和對中醫藥的信任,應當加大監管力度,並增加相關法律責任。”

  據此,二審稿增加了中醫診所行為規范和建立中醫診所監督檢查制度的相關規定,要求,中醫診所應當按照備案的診療科目、技術開展診療活動,加強對診療行為、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的管理,不得超出備案范圍開展診療活動。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健全對中醫診所的信息公開、依法執業、診所管理及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並建立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制度。對違反規定,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其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對超出備案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其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

  中醫養生保健不得打“治病”旗號

  足療店號稱能治頸椎、失眠,美容院號稱能治各類疾病,中醫養生保健市場魚龍混雜……劉玉芳介紹,本市中醫養生保健行業目前面臨著相關標准規范缺失、監管主體缺位、市場宣傳不科學等問題,給群眾身體健康帶來嚴重隱患。

  二審稿據此進一步細化了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提供的主要健康服務內容,並明確不得開展中醫診療和相關宣傳活動,規定,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可以運用中醫理念和技術方法,提供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健康咨詢指導、健康干預調理等非診療類健康服務,不得從事診療活動,不得進行帶有中醫診療性質的宣傳。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制定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和技術標准。

(責編:鮑聰穎、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