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近階段北京法院掃黑除惡工作成效和下一步工作部署。
人民網北京9月10日電 (記者 鮑聰穎)2020年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收官之年,也是涉黑涉惡案件辦理進入啃硬骨頭、蹚深水區的攻堅突破之年。今天上午,北京高院向社會通報了5起涉黑涉惡典型案例,涉及“套路貸”“勞務黑中介”“村霸”“非法討債”“黑物業”等犯罪類型。
當中有充分彰顯“打准”效果的寇強惡勢力勞務“黑中介”詐騙案、呂岩惡勢力“軟暴力”強迫交易案﹔有充分體現“打狠”標准的林國彬黑社會性質組織“套路貸”案、楊明東惡勢力團伙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案﹔還有充分落實“打深”要求的賈會琴“村霸”惡勢力敲詐勒索案。
借助此次典型案例發布,北京法院希望:一方面,通過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充分彰顯全市法院“深挖根治、打狠打透”的堅定決心,發揮強大震懾效應,形成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堅決打贏掃黑除惡的收官戰、決勝戰﹔另一方面,通過加強宣傳發動,回應人民群眾對“除惡務盡”的深切期盼,提升人民群眾參與掃黑除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合力實現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全面勝利。
1.林國彬黑社會性質組織“套路貸”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國彬通過實際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東、招收業務人員的方式,逐步形成層級明確、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辦理房屋抵押借款為名,誘騙被害人在公証處辦理售房委托等公証,惡意制造違約事項,利用公証書將被害人房產擅自過戶至該組織控
制之下,后採用暴力、威脅及其他“軟暴力”手段非法侵佔被害人房產,通過向第三人出售、抵押或採用虛假訴訟等方式,將騙取的房屋處置變現,造成數十名被害人經濟損失1.7億余元。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林國彬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獲取巨額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且在民間借貸領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首都社會經濟秩序。三中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5項罪名判處林國彬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等罪名判處韓文軍等24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四年不等,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北京法院審理的首例“套路貸”涉黑案。“套路貸”涉黑涉惡犯罪的猖獗,嚴重侵犯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權益,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本案中林國彬等被告人有組織地針對老年人等群體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並通過暴力、“軟暴力”手段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威懾,實現“套路斂財、以商養黑”的目的。該組織還拉攏個別公証員、律師共同參與犯罪,極大增加了犯罪的隱蔽性。三中院准確認定該團伙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對10名組織、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確保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
2.寇強惡勢力團伙“勞務黑中介”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寇強等20余人在姚吉祥(另案處理)的糾集下,利用商貿公司和勞務公司的名義,在網絡上發布虛假招聘信息,高薪誘騙應聘者簽訂虛假勞務服務合同,以收取中介服務費、美容整形費等名義,騙取20余名被害人48萬余元,之后以威脅、欺騙、拖延等方式使合同無法履行,進而實現非法佔有目的。該犯罪團伙成員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且相互配合,嚴重擾亂特定行業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
豐台法院判決認定寇強團伙構成惡勢力,以詐騙罪判處寇強惡勢力團伙成員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十六萬元至五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勞務黑中介”惡勢力實施招工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寇強等多人以求職女性為主要犯罪對象,在網絡上以介紹高薪職位為誘餌,實施數十起詐騙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權利,嚴重危害求職中介行業環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案件宣判后,豐台法院全面落實“一案一建議,一案一跟蹤”工作要求,專題調研“勞務中介”犯罪,圍繞此案先后發出4份司法建議並堅持跟蹤問效,引導相關單位通過設置行業舉報箱、動態檢查提醒等多種方式有效防控犯罪,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3.“村霸”惡勢力團伙賈會琴等人敲詐勒索、尋舋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賈會琴及其家族成員趙峘、趙輝、趙大雪等人於2004年至2018年間,在負責朝陽區王四營鄉孛羅營村衛生費收取、治安管理、水電消防安全等事項過程中,長期針對在孛羅營村租住、從事經營的外來人員或與其家族產生矛盾過節的人員,實施威脅、恐嚇或斷水、斷電、堵門等滋擾行為,利用、依仗家族勢力、職務影響力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敲詐勒索村內外來商戶61人,犯罪金額100余萬元。在遭受賈會琴惡勢力成員的毆打后,部分被害人傷情嚴重,但害怕被打擊報復,隻能被迫接受和解。賈會琴等人橫行鄉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已形成“村霸”惡勢力團伙,嚴重擾亂農村管理秩序,影響群眾對農村基層組織的信任。
朝陽法院判決認定賈會琴等人構成惡勢力,以尋舋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判處惡勢力團伙成員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兩年不等,並處罰金一百六十萬元至六萬元。
典型意義:
“村霸”和宗族黑惡勢力犯罪,嚴重侵害基層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是影響農村平安和諧穩定的“毒瘤”,也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重點懲治的對象。賈會琴惡勢力團伙通過佔據村內治安聯防、安全消防等管理職務,逐漸擴大家族勢力,長期採取威脅、滋擾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尋舋滋事等違
法犯罪,非法獲取經濟利益,嚴重擾亂了農村經濟、生活秩序,致使村基層黨組織、村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弱化,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朝陽法院依法從嚴懲處賈會琴惡勢力團伙,加大財產刑判罰力度,最大限度鏟除惡勢力滋生的土壤,對“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懾,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百姓安居樂業發揮了積極作用。
4.楊明東惡勢力團伙敲詐勒索、尋舋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明東糾集吳金濤等社會閑散人員,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在北京市懷柔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向被害人討要高利貸,楊明東指使吳金濤等人採取欺騙、威脅等方法,非法強佔他人房屋。楊明東等人還無事生非,多次在他人經營的餐館、公司等場所起哄鬧事、威脅他人,擾亂正常經營、辦公秩序﹔非法毀損村標石碑,造成村集體財產損失,並通過威脅方式壓制村委會反對意見。該團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
延慶法院判決認定楊明東等人構成惡勢力,以敲詐勒索罪、尋舋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十四萬元至十二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以討債為由實施多起犯罪的典型涉惡案例。
楊明東惡勢力團伙以威脅、強佔房屋等手段催討債務,強迫他人簽訂借款合同並非法索要錢款,獲取經濟利益,多次在公共場所尋舋滋事,故意毀損集體財產,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村民自治組織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延慶法院依法嚴懲楊明東惡勢力團伙,堅決打擊威脅群眾生活安寧的非法討債惡勢力犯罪,有效整治了重點領域,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提升了基層群眾的安全感。
5.呂岩惡勢力團伙利用“軟暴力”強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呂岩等人以順義區崗山路某產業園為據點,長期通過“軟暴力”手段排除合理競爭,強迫園區內7家公寓、3家酒店、20余家商鋪接受室內裝修、煙道清理、鐵架牆安裝、網絡接入等服務,在崗山路產業園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對該園區的非法控制,欺壓商戶,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呂岩為首,被告人劉岩等多人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嚴重擾亂經濟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順義法院判決認定呂岩等人構成惡勢力,以強迫交易罪判處呂岩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十萬元至二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惡勢力團伙欺行霸市、嚴重擾亂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呂岩等人形成惡勢力,對順義區崗山路某產業園形成非法控制,通過軟硬兼施手段,多次強迫商戶接受室內
裝修、網絡接入等服務,擾亂了園內商戶正常的經營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順義法院准確把握該惡勢力犯罪的定罪量刑情節,依法根據本案犯罪次數多、犯罪金額大、被害人眾多、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特點,認定呂岩等人構成強迫交易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適用升檔法定刑,實現了對惡勢力犯罪的依法嚴懲,切實保障了相關區域商戶的合法權益,淨化了當地的市場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