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 出租地下室最高罰50萬

2020年09月08日16:36  來源:北京晚報
 
原標題:出租地下室最高罰50萬

  本報訊(記者曹政)房子裡殘存的甲醛危及租戶健康,租約未結束房東就漲租金,租賃合同還藏著一份租金貸款合同……昨起公開征求意見的《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對此都有所回應:出租住房的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租期內,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外,不得單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

  征求意見稿明確,出租人要確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標准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出租住房的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如果違規出租上述房源,或將遭重罰。征求意見稿寫明,出租人將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內裝修國家有關標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將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明確,在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單方面解除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單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此次新政擬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

(責編:董兆瑞、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