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需要制度創新

2020年09月07日07:36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需要制度創新

  強化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意識,需要向公眾廣泛宣傳遺產價值,通過創新型文化創意街區建設和產品推廣,激發公眾參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積極性,也需要強化法律責任,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此次修訂堅持“修復與補救優先,行政處罰為后盾”的原則,為更好處理保護、教育與懲罰之間的關系,確立了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律的法規界限。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9月6日起公開征求意見。《條例》以《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9年-2035年)》為依托,進一步明確了名城保護涵蓋本市全部行政區域,對政府、基層管理組織、主管部門以及使用人的職責予以強化厘清。此次條例修訂回應了古都保護的現實需要,也邁出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精細化、系統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一步。(相關報道見05版)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是一張金名片。包括2005年頒行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在內的“兩條例一辦法”名城保護地方性法規框架,對規范保障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強化老城整體風貌、推動老城復興發揮了重要作用。加上在老城整體保護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筑保護等多方面出台的相關政策,北京逐步健全了歷史文化名城多方協作的頂層設計機制。

  隨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深入推進,一些問題也陸續暴露出來。一些局部和環節存在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矛盾,歷史文化名城協同保護機制有待完善,而由於缺乏更加精細化的法律制度保障,又令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效率不高。

  與此同時,北京各區不斷探索適合自身實際的名城保護工作方法,創設了申請式改善、共生院、老舊廠房改造利用、聘請責任規劃師等措施辦法。這些行之有效的創新舉措,有必要通過法規的形式進一步實現法定化,提升政策層次和效力。構建由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規范組成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治理體系,充分發揮政策的整體效能,已成為當務之急。

  打破制約文化名城保護深入有序推進的深層障礙,需要制度創新。此番《條例》修訂稿中所呈現出的新思路、新舉措、新機制,無不釋放出“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強烈信號。提出包括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在內的更大范圍保護類別,既是對北京城市規劃的承載,也更鮮明地凸顯了古都歷史縱深感。

  針對職責交叉和管理空白問題,根據不同保護對象和管理階段,明確各級政府和基層組織、相關主管部門職責,這是解決條塊分割、屬地管理缺失問題的一把鑰匙。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允許採取不同保護措施和修繕標准,進一步理順了名城保護與城市發展、民生改善之間的關系。在符合保護規劃、風貌保護以及結構、消防等專業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鼓勵依法優化歷史建筑使用功能,有利於更好地把握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彰顯保護一座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歷史文化名城的現實價值。

  古城歷史文化資源不可再生。強化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意識,需要向公眾廣泛宣傳遺產價值,通過創新型文化創意街區建設和產品推廣,激發公眾參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積極性,也需要強化法律責任,加大行政處罰力度。針對現行《條例》部分處罰力度過輕的問題,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此次《條例》修訂制定了與北京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處罰措施,提高了處罰標准。

  《條例》修訂也強化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嚴格設定公民個人和單位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追究主體。此次修訂堅持“修復與補救優先,行政處罰為后盾”的原則,為更好處理保護、教育與懲罰之間的關系,確立了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律的法規界限。

  隨著上述精細化、系統化和法治化框架不斷鞏固完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一定能不斷邁上新台階,並努力為全國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本報特約評論員

(責編:董兆瑞、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