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路邊撿紙箱 失主追趕時車禍身亡

2020年08月15日09:39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大媽路邊撿紙箱 失主追趕時車禍身亡

  江蘇宜興一位大媽撿走路上裝有貨物的紙箱,紙箱主人騎車追回時遇車禍身亡,死者家屬將大媽告上法庭追責索賠32萬余元。2018年1月,法院一審駁回死者家屬的訴求,判決大媽撿紙箱和失主車禍沒有因果關系,無需賠償。2018年5月,死者家屬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至無錫市中院。二審改判撿拾行為與失主死亡存在因果,史大媽需賠償32萬余元。史大媽不服又上訴至江蘇省高院。日前,江蘇省高院維持二審判決結果。

  8月13日,死者女兒馬女士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雖然最終判了她賠償,但是這件事裡真的沒有贏家。”

  大媽路上撿走一個箱子

  失主追趕發生車禍身亡

  宜興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還原了事發當天史大媽和死者馬某的行動路徑。

  2017年9月13日13時03分左右,馬某駕駛的農用三輪車停靠在宜興市荊溪路與交叉路口處,農用車旁放置了一個箱子,史大媽駕駛電動車經過時,將地上的箱子撿起放置在自己的電動車踏板上,右轉繼續行駛。隨后,馬某從農用三輪車的駕駛室下車,沿史女士駛離的方向一路小跑追趕。因速度不及電動車行駛速度,馬某無法追上隻得停下。

  當天13時34分,馬某撥打110報警稱“我車子壞了停在這裡的,有輛電動車路過我車子邊上,把我放在車旁邊的一桶材料拿走了,我想要調取監控看看,民警可以先與我聯系一下。”

  在報警的同時,馬某借用了朋友的摩托車繼續追趕史女士。當天13時35分許,馬某駕駛摩托車沿宜城街道荊邑路行駛時,與一輛停放在路邊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馬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馬某送醫院搶救無效,於2017年9月15日死亡。

  9月14日,史大媽來到宜興市開發區派出所陳述了她事發當天拿走馬某箱子的過程。她自述當天騎電動車經過諸橋路和十字路口時,看到馬路中間有一隻長方形的白色箱子,四周什麼東西都沒有,隻有北面紅綠燈處有一輛車停在旁邊。於是,她騎車經過時,就一隻手把箱子從地上撿起來放在了電動車的踏板上離開現場。她拿了箱子后,沒看到有人在追,也沒聽到有人喊。到家后,她仔細看了箱子發現是農藥,就把農藥送給了小區的鄰居。

  一審判決大媽無需賠償

  二審認為需承擔30%責任

  事發后,死者馬某的女兒馬女士一紙訴狀將史大媽告上法庭。

  2018年1月,宜興市人民法院一審駁回馬女士的訴求,判決史大媽撿紙箱和失主車禍沒有因果關系,無需賠償。馬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未能謹慎駕駛、未佩戴安全頭盔,才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法院同時認為,史女士辯稱其撿拾農藥箱是為了消除交通安全隱患,這一理由過於牽強,與其在開發區派出所的相關陳述也不一致,法院不予採信。史女士的撿拾行為雖不為社會善良風俗和公共秩序所提倡,違反了通常的道德觀念和義務,但由於該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馬某死亡的結果,兩者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馬某家屬要求史女士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5月,死者女兒馬女士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至無錫市中院。

  無錫中院在認可一審已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之一在於馬某死亡與史大媽撿拾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若存在因果關系,那麼馬某與史大媽的過錯應如何認定。

  無錫中院審理后認為,馬某的農用車因故障停在道路上,應按照交通法規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馬某使用貨物放置故障車輛后方作為警示標志雖有不當,但該不當行為並不是史女士未經核實就認定該貨物屬於無主物並帶走該貨物的正當理由,即便史女士稱其系消除道路隱患,也應當採取合理方式,例如將妨礙通行的物品移至路旁或通知道路管理部門清除障礙。史女士侵權行為為馬某發生交通事故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條件。

  無錫市中院認定馬某的死亡與史女士的行為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史女士應對該損害結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馬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便是在追蹤史女士的過程中也應當意識到安全行駛對於自身安全有著重要影響,但馬某未能謹慎駕駛撞擊停靠的電動車導致其死亡,主要是由於其自身過錯所致,因此,馬某應對其死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該院認定馬某承擔70%的責任,史女士承擔30%的責任。判決史女士支付馬某家屬320905元。

  大媽再審申請被高院駁回

  死者家屬稱本不想打官司

  二審判決后,史女士不服上訴至江蘇省高院。江蘇省高院經審查認為,史女士未經核實就將該貨物作為無主物帶走不具有正當性。史女士辯稱其系消除道路隱患,但其帶走貨物后再報警的處理方式亦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史女士帶走該貨物的行為侵犯了馬某的合法權益。

  最終,江蘇省高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史女士對馬某的死亡承擔30%的責任,並無不當,駁回史女士的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史大媽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自己條件不好根本無力賠償,目前工資、房產都已被凍結一年多,根本承擔不了32萬多的賠償。並堅稱自己當初撿拾貨物是為了清除交通隱患,准備撿回家后交到派出所去。該言論引發網友爭論,有網友認為史大媽做了好事還要賠錢太冤枉,也有網友表示史大媽的說辭經不起推敲理應賠償。

  8月13日晚間,馬女士告訴北青報記者,作為家屬她不能認可史大媽所謂的清除交通隱患之說。馬女士表示,目前她和母親已經拿到了2萬多元的賠償。“我們其實一點也不想打官司。打官司之前,我們也想通過派出所協商解決,畢竟她也沒有想到會有這麼嚴重的后果。但是對方一口咬定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也不道歉,所以我們才打官司要求民事賠償的。”

  “這三年我們家裡盡量避免談起我爸的事,甚至不敢說起爸爸兩字,路上看到騎三輪車的就想哭。雖然最終判了她賠償,但是這件事裡真的沒有贏家。”馬女士說。 文/本報記者 李卓雅 統籌/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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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鮑聰穎、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