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王斌)居民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如何處置?費用由誰承擔?昨日公布的《北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相關內容予以明確,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個人如果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將處200元以下罰款。居民小區應按照隨產隨清的原則及時清運建筑垃圾,或設置建筑垃圾臨時貯存點,並做到每5日內至少清運一次。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強制拆除違法建設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包括但不限於開槽渣土、級配砂石)、棄料以及其他固體廢物。《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不得未經許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等活動。
在《規定》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對上述條款制定了罰則。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將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產生建筑垃圾的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二是“將建筑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的”,如果是單位出現此類情形,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如果是個人出現此類情形,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規定》明確了建筑垃圾的一般處置要求。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並承擔處置費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同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制定治理方案,明確建筑垃圾投放規范、時間和地點、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按照隨產隨清的原則及時清運建筑垃圾﹔確因客觀條件不能對建筑垃圾隨產隨清的,應當按照方便貯存和保潔的原則,設置建筑垃圾臨時貯存點,採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並做到每5日內至少清運一次。
如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制定居民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的治理方案,或者未明確建筑垃圾投放規范、時間和地點、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