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处方管理试行规范发布 慢病患者最长可开12周药
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哪些患者可以开长期处方?长期处方可以开多久?医保支付有何规定?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对此均做出明确规定。
“毒麻精放”等药品
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规范指出,长期处方适用于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规范提出,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开具长期处方后
可自主选择取药点
规范指出,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
不得对单张处方
数量金额等作限制
在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方面,规范明确,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本报记者 杨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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