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宇)去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口罩难求”,作为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和北京太宁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籍某某,在明知进购的口罩存在进货渠道不正规、出货单据等手续缺失的情况,仍在大兴、密云、顺义的多家实体药店内进行销售,累计销售假冒伪劣口罩3万余只,销售金额50余万元。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4月7日公布这一案件的判决书,被告人籍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判决书显示,女子籍某某今年50岁。大兴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籍某某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在明知进购的标有“3M9001”口罩、“3M9001V”口罩、“飘安一次性”口罩进货渠道不正规、出货单据等手续缺失的情况下,借用其他药店名称录入药店销售系统,在位于大兴、密云、顺义的多家实体药店内进行销售,累计销售上述口罩3万余只,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在部分顾客的退货要求下,将已销售的两千余只口罩召回。
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系伪劣产品。案发后,被告人籍某某家属退缴501135元。
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籍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5万元。被告人退缴的款项依法并入执行项。
一审宣判后,籍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籍某某作为上述两家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亲自购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不合格的口罩并安排上述两家公司员工销售,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以重罪即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并对籍某某按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惩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籍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假冒、伪劣的防疫物资,应予从重惩处。
最终,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