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绪军)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自今年1月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0.8%降至9.8%,预计每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约110亿元。
此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8%。费率调整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9.8%,较之前降低1个百分点。据悉,这次费率调整是落实“六保”“六稳”的具体举措,有助于稳企业保就业,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同时,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医疗保障制度平稳运行。
本市1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2月份进行征收,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需在2月份征缴期内按时足额缴纳上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