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自融”

2020年11月19日07:5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严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自融”

  11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发行规范要求,明确发行操作规范,加强自律管理和处分。《通知》严禁发行人“自融”,要求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规范簿记建档发行秩序。

  据了解,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暴露出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重承揽承做、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的现象。

  《通知》要求,各市场机构应严格落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第四章对禁止类行为的相关要求,紧盯关键环节,坚守规则底线,规范业务行为,切实保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严禁从事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在发行操作规范上,通知严禁发行人“自融”。具体来说,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同时,主承销商、承销商、投资人等不得蓄意协助发行人从事相关违规行为,如在发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立即停止相关发行工作,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通知》还提出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联方通过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应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在《发行方案》中作出相关关联方认购的披露承诺,并在《发行情况公告》中披露相关认购情况。

  在过渡期安排上,《通知》明确,2020年12月1日之前公告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无须强制按照该通知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2021年2月1日之前公告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无须强制按照该通知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但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联方通过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应进行信息披露。

  本组文/本报记者 程捷

  名词

  什么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类型。

  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参与方包括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增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责编:池梦蕊、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