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修訂發布汽修行業排污標准

市生態環境局昨天介紹,近日北京市修訂發布《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以下簡稱“新標准”),新標准於4月21日正式發布,將於7月1日起實施。
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是協同治理細顆粒物(PM 2.5)和臭氧(O3)的關鍵。汽車維修業排放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重要來源之一。北京市於2015年發布實施《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以下簡稱“原標准”),實施十年來,有效促進了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物減排。
市生態環境局表示,近年來,汽車維修業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技術等出現了較大變化,國家先后發布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標准、清洗劑和低揮發性涂料等多項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准等,對汽車維修業VOCs等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了新要求。北京市按照“銜接國標、行業領先、技術可行、經濟可達”的原則,對原標准進行了修訂。
主要變化包括
●擴充了適用對象范圍,將所有汽車維修企業納入,實現了汽修企業全覆蓋。
●加嚴了原輔材料VOCs含量限值,色漆和清漆限值銜接了國標最新要求,新增清洗劑限值要求,管控對象更全面。
●拓展了有組織排放控制范圍,將調漆、打磨、噴槍清洗等作業環節新增納入,要求安裝集氣系統並導入VOCs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細化了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監控點增加非甲烷總烴任意一次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對含VOCs物料運輸儲存、含VOCs廢棄物貯存、涉VOCs場所管理等方面明確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實現涉VOCs環節全鏈條管控。
●優化了活性炭更換及台賬要求,將原標准中吸附劑“更換周期不應長於1個月”調整為“企業依據實際經營狀況、吸附劑充填量等,按照簡明公式自行計算更換周期”。同時通過附錄的形式,規范企業台賬管理標准,更具可操作性。
●細化了監督與實施內容,設定有組織排放限值、無組織排放限值等判定條款,便於執法監督。(記者 駱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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