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來審結案件219件 判處犯罪分子294人
誰在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內鬼”為何屢屢犯案?北京高院通報

人民網北京8月24日電 (鮑聰穎 劉小源)近年來,公民隱私數據泄露問題日益突出,個人信息安全與保護引發全社會關注。8月2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北京法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審判情況新聞通報會,通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審判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中高度敏感信息佔比突出
記者獲悉,2018年以來,北京三級法院共審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219件,其中一審179件、二審40件,判處犯罪分子294人。北京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孫玲玲介紹到,涉案公民個人信息類型中高度敏感信息佔比突出,所有已結案件中24.6%的案件涉及包括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和財產信息等高度敏感信息,涉案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規模日漸龐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手段越發隱蔽。不法分子多是通過社交軟件群、網站論壇等平台買賣或交換個人信息,“爬虫”軟件成為收集大量信息時的常用軟件之一。五成案件的被告人有較為固定的工作單位或職業,從學歷、職務看,不乏有被告人擁有較高的學歷水平,在大型互聯網公司、電商平台、通訊運營商等任較高職務。
據了解,近年來,全國范圍內已出現過因高度敏感信息泄露而引發的惡性事件,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權益,也對社會公眾的心理安全感造成較大負面影響。“侵犯此類個人信息的犯罪案件應重點予以關注,嚴防造成次生風險。”孫玲玲提出。
行業“內鬼”屢屢犯案,監督管理體系仍需完善
據介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與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相關聯,排除買賣、交換等中間環節,39.6%的涉案信息被用於違法甚至犯罪活動,如違規提取公積金或辦理信用卡、同行不正當競爭、電信網絡詐騙等。
在談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成因時,孫玲玲指出,從內部看,行業“內鬼”是泄露個人信息的重要源頭。“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活動分工更加精細化、專業化。一些內外勾結型犯罪甚至可以組建起從獲取、交易直至變現、非法利用個人信息的全鏈條犯罪團伙。”
從外部看,監督管理體系仍需完善,防止信息流失濫用的制度功能還不足,超范圍收集、使用等方面的問題仍較為突出,孫玲玲介紹,特別是面對格式條款、“一攬子”使用協議,公民尋求救濟的途徑、方式不明確,很難高效、有力維權﹔最后,技術升級迭代顯著提升了信息非法獲取的速度和體量,隨著“木馬”程序、“靜默”插件、“爬虫”軟件等信息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任意、快速抓取信息數據進而濫用、泄露的情況已不鮮見,且有不少知名互聯網企業多次成為被侵害對象。據統計,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涉案公民個人信息來源於技術竊取。
“全市法院著眼‘抓前端、治未病’,堅持治罪和治理並重,推動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為社會、行業的綜合治理提供司法智慧。”孫玲玲表示,北京法院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持續開展京法巡回講堂普法工作,通過典型案例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針對此類案件中暴露出的行業監管漏洞,及時制發司法建議,推動完善行業內部治理,從源頭減少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此次通報會發布了三起典型案例,分別是被告人沈某侵犯公民征信信息案、被告人胡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被告人秦某等人侵犯公民行蹤軌跡信息案。北京高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肖江峰表示,這些案件涉及的信息類型多為高度敏感信息,與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關聯較緊密,體現了相關行業內部從業人員泄露個人信息的危害性。
例如,被告人沈某曾任某大型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與某銀行等金融機構多有業務往來,利用金融從業人員的職業便利以及“撞庫”等非法技術手段獲取了大量公民征信信息,社會危害嚴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胡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北京某大型通信運營商申請批量辦理手機號,通過被告人張某雇佣他人作為經辦人,有償使用張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証件辦理手機號,用於電信網絡詐騙,詐騙金額共計約170余萬元。最終,胡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秦某、李某,直接或間接利用查詢航班信息的工作便利,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及各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導致眾多不特定公民的行蹤軌跡、身份証件等個人信息受到侵害,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法院在依法從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進行了妥善審理,要求被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他表示,希望社會和公眾切實增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謹防個人隱私數據被不法分子利用,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同時提醒企業進一步增強社會責任,完善管理制度,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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