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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可要求補足

2022年12月05日09:04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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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可要求補足

  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北京市婦聯、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聯合發布了“2022年北京市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此次發布總結推廣全市司法、行政部門在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中的典型經驗,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導、示范作用,為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婦女全面發展提供保障。

  發布的10件典型案例緊緊圍繞新時代新形勢下婦女群眾關心和關注的問題,具有較強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其中,既有主動監督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對兒童進行性侵案、以“較大可能性”証據標准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共同撫養破解異地撫養權爭議、以支持離婚損害賠償和家務勞動補償彰顯家庭文明建設等司法成果,又有以調解促和解解決行政爭議和民間糾紛、主動深挖線索糾正就業性別歧視、落實強制報告、維權機制建設、專項司法救助等落實工作要求的生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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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典型案例簡析

  女職工獲補產假工資

  在“陳某產假工資案”中,女職工陳某的生育津貼按照K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是她本人的工資水平要比生育津貼高,所以她要求差額部分由公司補足。最終,雙方調解,公司同意補足生育津貼與陳某實際工資標准差額部分。

  這個案例提示人們:用人單位誤以為給女職工上了生育保險,其產假期間的工資就全部由生育保險承擔,甚至一些女職工也有類似誤解。如今,越來越多的女性能夠在職場中發揮自身能力,獲得高於用人單位平均工資的收入。此時,實際工資與生育津貼的差額部分,就日益成為女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風險點。本案對女職工和用人單位都具有重要的普法意義。

  “外嫁女”獲得拆遷補償

  在“王某騰退安置補償爭議案”中,王某從A村外嫁多年后,在其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村委會認為王某是“外嫁女”,以其戶口不在本村為由不予認定為安置對象。最終,檢察機關認為,本案處理應注重保護“外嫁女”的合法權益,王某在騰退補償安置中具有獲得相應財產補償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關於“外嫁女”的拆遷補償爭議屢見不鮮,這一案件具有十分典型的意義。我國現有法律並沒有針對“外嫁女”作出不同於普通村民的特殊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企業招聘詢問婦女婚育情況被約談

  在“Q公司就業歧視案”中,Q公司在對女性求職者進行面試時,除了詢問個人基本信息外,還進一步詢問了女性求職者的婚姻狀態及近期生育計劃。共有2315名女性求職者參加面試,全部被詢問了婚姻狀態,其中515名女性求職者還被詢問近期是否有生育計劃。最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工會、婦聯對Q公司進行約談,督促Q公司限期糾正了就業性別歧視行為。

  《關於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中要求: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承擔家務較多得到離婚經濟補償

  在“張某訴孫某離婚糾紛案”中,這對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一子,主要由女方撫養照顧。后兩人離婚,女方認為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案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並生育子女,且未對婚生子女盡到撫養照顧義務,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離婚經濟補償2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連續生育並曾全職在家撫養照顧兩子女,分居后又單方撫養兩子女,在撫育子女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男方與案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且生育子女,對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過錯,給女方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最終,判決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離婚經濟補償5萬元。

  這一案件的典型意義在於,適用《民法典》最新規定,以判決離婚經濟補償方式維護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的合法權益﹔以判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撫慰受害一方,同時制裁違反婚姻家庭責任的行為,彰顯了建設家庭文明的價值取向。

(責編:池夢蕊、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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