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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

2021年11月11日09:46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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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第2版 要聞·時政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北京市各級人大對政府債務審查監督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負責人就《實施意見》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出台《實施意見》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監督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確要求。今年7月中辦印發了《關於加強地方人大對政府債務審查監督的意見》,為貫徹落實好中央的決策部署,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的領導下,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在開展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做法、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研究起草了《實施意見》稿。經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審議並報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后,由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印發。《實施意見》就推動完善政府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報告中有關政府債務的內容、規范人大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的內容和程序、加強人大對政府債務風險管控的監督、加強組織保障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工作要求。《實施意見》的印發實施,對加強本市各級人大對政府債務的審查監督,壓實各級政府債務管理主體責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大局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問:加強各級人大對政府債務審查監督的總體要求是什麼?

  答:《實施意見》提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法推動政府嚴格規范債務管理,建立健全本市各級政府向人大報告政府債務機制,明確人大審查監督的程序和方法,深入開展全過程監管,強化違法違規舉債責任追究,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實現穩增長與防風險的長期均衡,更好助力首都經濟社會發展。要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確保政府債務資金安排和使用更好體現和落實黨中央及市委決策部署﹔堅持依法審查監督,根據預算法、監督法等法律法規,嚴格依照法定職責、限於法定范圍、遵守法定程序,防止政府在法定限額之外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借債務﹔要堅持聚焦重點問題,針對政府債務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和監督中的薄弱環節,完善監督機制和方法﹔要堅持全過程監管,強化對預算編制、預算調整、預算執行、決算等過程中,債務資金借、用、管、還各環節的審查監督,確保政府債務使用管理依法依規。

  問:《實施意見》對推動完善預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及報告編報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實施意見》要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積極推動政府在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中,及時、完整、真實編制政府債務,完善並細化相關報告的內容。

  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報告和報表要求為:預算草案及報告和說明,應當包括上年度政府債券發行、資金使用和償還、債務風險等情況,本年度舉借債務主要用途、償債計劃以及財政中長期可持續等情況。預算調整方案及報告和說明,應當反映政府舉借債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上級政府下達本級政府的債務限額和余額、新增債務規模和限額分配、債務結構、項目安排、預期績效目標、還款來源、再融資債券規模等情況。其中政府債務報表編報要求為:上年度政府預算執行或截止報告月預算執行表,應當反映同級政府、下級政府的上年度或截止報告月債務情況,反映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限額和余額、債務年限、還本付息等情況,反映上年度或截止報告月同級政府債券項目實施情況﹔本年度政府債務預算收支安排情況表,應當反映同級政府、下級政府的債務限額和預計余額情況,反映同級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限額和預計余額、年度新增債務、債券項目安排等情況。對使用債務資金的投資規模較大和有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應當提供項目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及構成情況,並對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說明﹔政府債務指標情況表,應當反映上年度同級政府、下級政府的債務率、償債資金保障倍數、利息支出率等債務風險評估指標情況﹔專項債務表應當反映上年度或截止報告月同級政府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及專項收入情況,反映同級項目的負債規模、期限、利率、還本付息等情況。本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應當按項目編制收支預算總體平衡方案和分年平衡方案。

  決算草案編報中政府債務報表編報的審查要求為:細化決算報告內容。決算報告及說明應當包括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償還、項目實施情況,重大項目資金到位、項目實施、資金管理、資產管理等階段性情況﹔加強政府債務資金納入決算的審查。重點審查是否存在虛列收入、隱瞞支出和超出預算支出,在批准限額之外形成的新債務,債務資金有無挪用、長期閑置、損失浪費等情況﹔加強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的審查。重點審查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償還、項目實施等情況,專項債務資金項目的收入、支出、還本付息、資產管理、績效等情況,重大項目實施情況。

  問:《實施意見》對加強政府債務限額的審查監督,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施意見》提出:推動依法科學確定政府債務限額,市政府及市財政局要在國務院下達的年度債務限額之內,科學編制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方案,根據本市和各區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狀況,統籌考慮本市和各區政府存量債務水平,在保持本市和各區財政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提出本市合理舉借債務規模和各區合理政府債務限額。向各區下達政府債務限額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加強政府債務限額合理性審查。在上級政府下達的債務限額內,各級人大按照正向激勵原則,統籌平衡政府綜合財力,通過債務率、償債資金保障倍數、利息支出率等指標,衡量和評價政府債務風險,結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區域發展戰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等,對本級政府提出的債務總規模、新增債務限額的合理性作出評價,包括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加強政府新增債務合理性審查。重點審查債務資金投向是否符合黨中央方針政策及市委部署要求,是否符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特別是重大產業政策、各區功能定位及區域發展政策,是否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由於突發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中央提前下達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安排和使用,按照中央要求並經同級黨委同意,政府應及時向同級人大說明情況,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同時加強對中央下達特別國債、核准舉借國外貸款等情況的審查監督。

  問:《實施意見》就加強專項債務和一般債務的審查監督,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施意見》提出加強專項債務項目科學性審查。重點審查政府新增專項債務規模是否控制在上級政府下達的限額內,是否用於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債務資金投向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審查項目的方向和用途、績效目標、收益測算、還款資金來源、最終償債責任等內容﹔審查項目平衡方案是否根據項目建設運營周期、資金需求、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等因素,經過合理測算確定,數據是否真實可靠。

  《實施意見》提出加強一般債務項目合規性審查。重點審查政府新增一般債務規模是否控制在上級政府下達的債務限額內,是否用於公益性項目,有無用於競爭性領域的情況﹔是否有還款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是否存在安排本年度預算時,將上年度一般債務規模作為基數用來平衡同級預算和對下級轉移支付預算的情況。

  問:《實施意見》對加強預算執行中政府債務的監督作了哪些要求?審計監督在政府債務資金預算執行方面都有哪些舉措?

  答:《實施意見》提出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提交的季度和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包括政府債務執行情況,重點反映政府債券發行、資金下達使用和政府債務還本付息等情況。財政收支月度報表中,應當包括政府債務報表﹔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同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說明政府債券的發行使用、規模結構、資金投向、債務管理制度、項目運行和績效、項目庫建設和債務風險等情況﹔規范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重點監督政府債券的發行使用、舉借債務項目的執行及依法依規按程序調整、債券資金管理和績效、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實落地等情況。各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採用專題調研、組織人大代表視察等形式,依法對債務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債務資金預算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財經委員會分黨組應及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黨組報告。

  《實施意見》提出加強政府債務執行審計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監督。要求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債務的審計監督,提交的上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中,應包含政府債務的專項審計內容﹔各級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聽取審議上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時,應加強對政府債務審計內容的審查﹔對年度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跟蹤監督時,應加強對政府債務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專題調研和跟蹤監督﹔財經委員會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專題審議和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專題詢問時,應加強對政府債務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審議和詢問﹔審計工作報告反映出的政府債務問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及時納入審計整改計劃,按規定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結果﹔各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組織相關專門委員會、委員和代表對政府債務審計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必要時形成專項調研報告,供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參考。

  問:《實施意見》對加強政府債券資金項目績效的監督作了哪些要求?

  答:《實施意見》提出各級人大要加強對政府及其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使用新增專項債券和再融資專項債券項目績效的監督,包括項目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審計及其結果應用等。各級人大常委會或財經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組織相關專門委員會、委員和代表參加政府債券資金項目的事前績效評估、事中績效跟蹤、事后績效評價和績效審計等工作,可以運用專題調研、專題審議等方式開展績效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工作。

  問:《實施意見》就規范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的程序,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施意見》要求,各級政府依法向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及相關報告和說明。會議期間,各代表團或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審議時,政府及其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審議意見,並對審議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回答詢問。各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的審查結果報告,應包括對地方政府債務的審查內容﹔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決算方案批准后,各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將關於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決議和有關審議意見,送同級政府落實處理。各級政府及其財政等部門要認真研究,在規定期限內,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落實處理情況。各級政府應及時將下級政府預算、決算或涉及政府債務的預算調整方案匯總后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問:《實施意見》就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控的監督,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施意見》明確:嚴格監督問責,加強對以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名義變相舉債行為的監督。對發現存在變相舉債行為的,及時通報政府及有關方面核實整改,並按規定報告同級黨委。嚴格上級人大對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違法擔保、承諾等行為的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得違法為政府舉債融資提供擔保或作出決議、決定。上級人大常委會應依法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供擔保或償還承諾的決議、決定等,並依規依法實行問責。加強對違法違規項目和使用債務資金的監督。重點監督是否存在建設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項目,是否存在建設可用市場化方式實施的項目和超越本地區財力可能的項目,是否存在將政府債務資金用於經常性項目支出等行為,是否存在擠佔、截留、挪用、出借、長期閑置債務資金等行為。加強對政府通過國有企業變相融資行為的監督。各級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調研、組織人大代表視察等方式,重點監督同級國有企業是否為政府變相融資、融資平台公司是否實施市場化轉型﹔監督政府建立完善債務風險評估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重點監督政府是否定期分析評估債務風險並進行警示,是否採取相應措施防范債務風險﹔舉借債務是否考慮未來償債壓力,是否對作為償債主要資金來源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土地出讓收入等未來增長情況進行合理預測﹔是否按規定對出現的風險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對達到財政重整觸發條件的地區啟動財政重整﹔推動政府建立統一的政府債務信息披露機制。明確政府債務披露責任,規范披露內容、時間節點和渠道。推進政府債務種類、規模、結構、期限、層級等信息公開透明,向監督部門、社會和市場傳遞全面真實的政府債務信息。

  問:《實施意見》對各級黨委、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實施意見》明確要求,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政府債務風險防范化解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支持和保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加強對政府債務的審查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扎實做好政府債務審查監督工作。各級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各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各級政府及其財政等部門、各級審計機關等要形成監督政府債務的合力。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綜合運用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監督。依托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加強對政府債務的全過程監管。發揮人大預算監督研究基地的智庫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評價等方法,增強監督實效。

(責編:鮑聰穎、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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