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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18日09:2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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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文化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理,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监管的国有文化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监管企业是防范与化解各类风险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监管企业应全面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规范“三重一大”事项权责划分,建设“三重一大”决策和运行监测系统。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服务董事会重大经营风险管理决策。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完善重大经营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强化企业法务、内控与合规管理,设立风险控制管理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预警、应对处置和报告整改等工作,有效防范债务、投资、法律、金融、境外投资运营等风险,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 监管企业应秉承审慎决策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全流程管理体系。事前做好风险评估、制定防控预案,并作为决策必备要素,事中做好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事后做好后评价、审计及总结完善等工作。

第七条 监管企业应落实完善各类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基金、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及高负债等重点企业,投资、债务等重点领域,京外、境外等重大项目的监管和经营风险防范。

第八条 监管企业投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一)严禁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开展推高资产负债率的投资;

(二)严禁四级及四级以下子企业(不包含上市公司)以任何方式开展增加产权层级的投资;

(三)严禁引入“明股实债”的投资;

(四)严禁以劣后级、杠杆融资、对赌等方式开展造成隐形债务以及变相举债的投资;

(五)严控非主业、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京外、境外的投资;

(六)严控单一项目投资规模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的20%。

第九条 监管企业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期限、成本及风险控制等因素,审慎合理设置融资规模,采取建立集团资金调度中心等方式加强资金管理,通过“三降一减一提升”(降杠杆、降存货和应收账款“两金”、降成本、减亏损、提升质量效益)专项行动压减债务规模,严控经营性债务风险。

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聚焦主责主业,抓好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做好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工作,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开展重点亏损子企业专项治理,加强对高负债子企业的穿透式管理,对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企业不得通过发新债等方式提高负债率。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应按照《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京宣发〔2016〕50号)和《出资人监管事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京文资发〔2018〕5号)等规定,严格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对出现的重大经营风险第一时间启动响应机制,及时向市文资中心报告,并主动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风险蔓延,避免损失扩大,并做好舆情分析,处置舆情风险。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每年年底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重大经营风险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文资中心。

第十四条 市文资中心加强审计监督,健全定期会商机制,检查督导企业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研判可能出现的重大经营风险并指导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将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理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对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国有文化资产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扣减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绩效薪酬,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实施细则,加强对所属子企业的重大经营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池梦蕊、鲍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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