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16日电 (池梦蕊)4月1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合法权益。
一旦已形成重大金融风险,北京市应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部门有权适时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同时,条例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同时,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金融业务活动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使用经登记的名称,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交易所(中心)等显示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
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