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该领生育津贴还是产假工资,二者有差距怎么办?昨天,海淀法院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告诉“职场妈妈”该如何维权。
案例详解
李红(化名)是某公司销售人员,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李红入职两年后生育,公司在其休产假期间未支付工资,仅将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12000元支付给李红。李红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11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其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当支付李红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法官:不是。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妇女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的,用来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生育前的原待遇支付的工资。
2、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一同领取吗?
法官:不能。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行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后持劳动者提交的相应材料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用人单位无需再将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用人单位应将已经支付的产假工资折抵后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3、产假工资是否包含浮动的绩效工资、业务提成?
法官:如果用人单位就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的发放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则产假工资中可以不包括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等非固定工资部分。
本报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龚莉婷 温佳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