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公布

《锦绣未央》著作权纠纷入选

2020年04月21日14:46  来源:人民网-北京频道
 

人民网北京4月21日电 (记者 鲍聪颖)为迎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上午,北京高院线上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北京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和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小说《锦绣未央》”侵权案等入选。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北京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预计将突破十万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面临更多新任务、新挑战。

 

4月21日,北京高院线上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北京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和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在全市三级法院选送案例的基础上,北京高院专门组织人员对各院选送的案例逐一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终确定了2019年度十大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介绍,2019年,北京三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80165件,同比增长35.7%,出现大幅上升;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9769件,同比增长42.6%。

2020年北京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预计将突破十万件。案件基数大、增长快、疑难案件多已成为近年来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常态。

杨柏勇在会上通报了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此次选取的案件,不仅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类案典型意义,而且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作了及时回应,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杨柏勇说。

记者注意到,“十大案例”中的 “小说《锦绣未央》”侵权案是新技术条件下大规模抄袭的典型案例,据了解,2012-2013年,周某(笔名秦简)创作并在“潇湘书院”网站上连载了小说《庶女有毒》。后周某将该小说改名为《锦绣未央》,并于2013年出版发行。全书共六册、1530千字。小说《锦绣未央》与温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在先发表的《温柔一刀》《身历六帝宠不衰》等16部权利作品相比,就语句而言,或者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或者均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或者均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

值得注意的是,就情节而言,小说《锦绣未央》采用了上述16部权利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共存在763处语句、21处情节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共计114千字。温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分别提起诉讼,请求周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侵害了温瑞安等12位作者对相应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周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北京法院认为,本系列案件是典型的文学作品侵权案例,涉及一部作品抄袭温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的16部在先作品,抄袭作品数量、规模之大实属罕见。本案侵权行为反映了当前新技术条件运用下抄袭的便利性和隐蔽性,与以往的照搬照抄不同,此类侵权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抄袭内容既包括语句抄袭又包括情节抄袭,且二者相互掺杂,一部作品分散抄袭众多其他作品。

司法裁判需要建立在对公众基本表达自由给予保障的基础上,同时,司法也要发挥对文化领域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引导作用。在 “电视剧《龙门镖局》宣传推介”不正当竞争案中,二审法院结合艺术作品的特点、文化产品消费群体的鉴赏水平和选择理性的客观现状等因素,认为包括宣传推介在内的文艺评论对于观众而言普遍存在“见仁见智”的特点,文艺评论同时也体现了公众的表达自由,最终明确文艺作品权利人对他人多样化的评论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

在“MLGB”商标行政案中,二审法院法院认为,在网络环境中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况下,结合原告公司在申请诉争商标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的情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含义消极、格调不高,具有不良影响。该案裁判体现了适用法律和社会价值评价的精准性。

“饭友App抓取微博数据”不正当竞争案,法院不仅明确了经营者对网络大数据的使用行为界限,而且对替代性产品的数据抓取和使用行为的正当性作了充分论证,体现了司法对网络数据保护迫切需求的及时回应。

在“《武侠Q传》游戏”侵权案中,二审法院在厘清改编权所控制的改编行为与合理借鉴行为的基础上,认定三被告侵害了改编权,并考虑涉案游戏中70%以上的人物角色、武功描述以及大量故事场景都来自金庸先生的多部小说,最终参考游戏软件改编权的许可使用费判决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充分反映了知名作品的市场价值,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此次发布会还同时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明确了法定赔偿的相关标准。

《指导意见》共八章110条(含附则),分为两大部分,其中第二部分(第二章至第八章)按照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类作品及制品,以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件,分章规定了7类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时的基本裁判标准以及酌情增减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谢甄珂表示,《指导意见》的发布,将促进全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赔偿标准的统一,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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